違法所得是指行政相對人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活動,即實施了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或未履行法定義務的獲利額。
非法所得或稱不法利益或不義之財,通常指: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受他人的犯罪所得之贈與。黑吃黑,掠奪他人的犯罪所得。在司法上,對於判刑確定的不法所得,大多會沒收,或加征罰鍰。而收受他人之不法所得,可能會被視為受益人,而視同***犯。
非法是指不符合法律規定。非法所得是指不合法的收入。非法所得的外延大於違法所得的外延。非法所得可能是違法的收入,也可能是不違法的收入。在行政立法中,大多數“非法所得”與“違法所得”的含義是壹樣的,只是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立法者使用了不同的提法。
刑法中違法所得的認定
違法所得是指從事法律和法規禁止的活動,或者未履行法定義務所獲得的利益。違法所得的認定有以下三種情形:1、通過犯罪直接或間接獲得的財產;2、違法所得的財產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3、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後的財產收益。需要註意的是,違法所得與贓款贓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違法所得的範圍更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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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