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中山當年憲政三步走是怎樣的?
中山先生憲政三步走分三個時期進行:1、軍政時期,第二、訓政時期,第三、憲政時期。軍政時期為破壞時期,施行軍法,以革命軍來打破滿清專制、掃除官僚腐敗、改革風俗之惡習等;訓政時期為過渡階段,此階段施行約法,建立地方自治,促進民權發達。以縣為自治單位,約法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以三年為限,三年期滿,由人民選舉其縣官。革命政府對各縣依照約法規定行訓政之權。第三階段即憲政時期,待全國平定後六年,各縣已達成完全自治的狀態下,可以縣為單位,各選舉代表壹人,組織國民大會,制定五權憲法,以五院制為中央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憲法制定以後,由各縣人民投票選舉總統以組織行政院,選舉代議士以組織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長由總統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對總統、立法院負責,而五院皆對國民大會負責。憲法制定,總統、議員選出後,革命政府歸政於民選之總統,訓政結束。憲政時期壹縣作為自治團體,實行直接民權,人民對本縣之政治,當有普通選舉權、創制權、復決權、罷官權。對國家政治則除選舉權之外,其余之同等權付托於國民大會之代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