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或原英屬殖民地國家,分為出庭律師( 也稱大律師、專門律師 )和事務律師( 也稱小律師、初級律師)。為由於二者從事業務不同,因此,被授予資格的條件也就不同。出庭律師從事律師業務10年以上,成績突出者,本人申請,由大法官批準,可以由英國女皇授予“皇家律師”稱號。
在英國,要想取得出庭律師資格,必須經過四個階段:
(1)批準進入英國國內大律師學院中任何壹個學院;
(2)參加所屬學院的晚餐會;
(3)參加考試;
英國律師資格考試是由四大律師學院委托法學教育評議會組織實施的。整個考試被分為“基礎法學階段”和“職業適合性階段”兩部分。
(4)考試及格,由所在學院正式授予律師資格。
取得出庭律師資格後,須在專門律師事務所見習出庭律師1年,由有經驗的出庭律師指導。最初6個月,見習專門律師不能接受當事人委聘辦理律師業務,從第7個月開始方可辦理律師業務。
皇家律師是英國律師界的精英人物,相對於皇家律師而言,其他出庭律師被稱為晚輩律師。皇家律師, 它亦是壹種對奉英王為元首的英聯邦國家中資深大律師的壹種封號。英國皇室每年都會有兩次為英聯邦國家的資深大律師冊封為皇家律師(或稱之為禦用大律師)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