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 ,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2.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 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3.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 ,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第四條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 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第五條 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