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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工作規定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 ,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2.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 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3.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 ,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第四條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 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第五條 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