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劃入的職能
具體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二)轉變的職能
1.將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的和律師的專業培訓及對外宣傳、交流等職能,交給市律師協會。
2.將公證員資格考試的具體工作和公證員培訓、獎懲、公證宣傳等職能,交給市公證員協會。
(三)增加的職能
1.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2.指導、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務工作。
3.負責對邪教組織勞教人員的收容、教育轉化及解教後的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對邪教癡迷者、頑固分子的教育轉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學校。
(四)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1.保留審批的事項:(1)勞動教養人員提前解除勞動教養、所外執行、所外就醫、減少或延長勞教期限、放假、準假;(2)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3)法律援助。
2.保留核準的事項: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
3.保留審核的事項:(1)設立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律師事務所年檢;(2)設立法律咨詢和服務機構;(3)申領律師執業證及年度註冊;(4)縣(區)公證處設立辦事處:(5)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住所、章程、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解散;(6)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及年審註冊、報考和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4.合並的事項:(1)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執行;(2)勞動教養人員所外就醫;(3)勞動教養人員減少或延長勞教期限;(4)勞動教養人員放假、準假;上述4項事項合並到“勞動教養人員提前解除勞動教養、所外執行、所外就醫、減少或延長勞教期限、放假、準假”;(5)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6)設立律師事務所年檢;上述2項事項合並到“設立律師事務所、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律師事務所年檢”;(7)律師執業證,合並到“申領律師執業證及年度註冊”;(8)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合並到“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及年審註冊、報考和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5.下放的事項:各區、縣級市舉辦過渡性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經濟實體。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規、規章;制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調研工作;承擔本局行政執法監督和組織、指導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二)管理、監督、指導全市勞動教養工作。
(三)負責對邪教組織勞教人員的收容、教育轉化及解教後的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對邪教組織癡迷者、頑固分子的教育轉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學校。
(四)負責全市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工作。
(五)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律師、企事業法律顧問工作及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綜合管理在穗設立的外省、境外律師機構。
(六)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管理、監督和指導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
(八)具體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管理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區、縣級市司法行政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指導全市的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領導局直屬單位。
(十)管理、監督、指導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協助省司法廳依法監督、指導全市仲裁登記工作。
(十壹)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及槍支、彈藥、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市法學會、市律師協會、市公證員協會、市人民調解員協會的工作。
(十三)管理和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管理區、縣級市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班子。
(十四)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宣傳和其他外事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司法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