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種子法的賠償規定需要具體分析不同的情形。如果是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五條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註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於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於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二、農民種子糾紛怎麽處理
1、協商解決,即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友好磋商解決糾紛;
2、協調解決,即由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如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第三方出面主持公道,在當事人資源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解決糾紛;
3、通過仲裁機構仲裁解決,即依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事先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在糾紛發生後當事人資源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將種子糾紛提請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從而解決糾紛;
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或者雖有仲裁協議但當事人雙方都不願提請仲裁機構裁決的,可以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由法院依法調節或者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