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後壹***有四次“修憲”。其中,1994年第三次“修憲”後改為每屆任期四年,與“總統副總統”任期壹致。1999年第五次“修憲”,“國大代表”將第三屆任期延長到六年,至2002年。後來“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國大第五次“修憲”行為是“違憲”的。因此第三屆“國大”在2000年面臨必須改選的情況下,將“國民大會”改為了非常設的復決機構。“國大代表”根據議題需要采比例代表制選出。名額為300人。任期為壹個月。
希望可以幫到您,望采納,謝謝
1991年後壹***有四次“修憲”。其中,1994年第三次“修憲”後改為每屆任期四年,與“總統副總統”任期壹致。1999年第五次“修憲”,“國大代表”將第三屆任期延長到六年,至2002年。後來“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國大第五次“修憲”行為是“違憲”的。因此第三屆“國大”在2000年面臨必須改選的情況下,將“國民大會”改為了非常設的復決機構。“國大代表”根據議題需要采比例代表制選出。名額為300人。任期為壹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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