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功能:1、支付功能。2、匯兌功能。指壹國貨幣所具有的購買外國貨幣的能力。3、信用功能。即票據當事人可以憑借自己的信譽,將未來才能獲得的金錢作為現在的金錢來使用。4、結算功能。即債務抵消功能。5、融資功能。即融通資金或調度資金。票據的融資功能是通過票據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實現的。6、流通作用。指票據的轉讓無需通知其債務人,只要票據要式具備就可交付或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法律客觀: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解除等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行為在內。狹義的票據行為專指以設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只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等,不包括解除票據債務的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做成票據和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兩個動作。做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並簽章;票據的交付指以形成票據關系為目的而將票據交予他人占有的行為,兩者缺壹不可。背書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壹種票據行為,是轉讓票據權利的重要方式,它的產生是票據成為流通證券的壹個標誌。背書按照其目的可以分為兩類:壹是轉讓背書,即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二是非轉讓背書,即以設立委托收款或票據質押為目的的背書。背書應當記載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而不得記載在票據的正面。如果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背書無效。因為背書記載在票據正面,將無法確定背書人的簽章究竟是背書行為、承兌行為還是保證行為,因而也不能確認該簽章的效力。背書時應記載背書日期、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人簽章。背書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到期日前背書。缺少背書人簽章和被背書人名稱,該背書無效。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並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所謂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據權利的行為。提示承兌是匯票中特有的票據行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絕。並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承兌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匯票中所特有的。承兌是壹種附屬票據行為,它以出票行為的成立為前提,承兌行為必須在有效的匯票上進行才能生效;承兌是匯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於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承兌是壹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據《票據法》的規定作成並交付後,才能生效;承兌是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的壹個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兌後,其付款請求權才能得以確定。承兌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承兌日期並簽章,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保證保證是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來擔保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壹種制度。是債的擔保方式。票據保證屬於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照票據法規定的事項記載於票據上,才生效力;保證行為具有獨立性,即使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上的原因而無效,保證人也要承擔票據責任;票據保證的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責任承擔沒有先後順序之分。付款付款是指票據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按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付款是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並且只以支付票據上記載的金額為限,如果是給付實物或者其他有價證券,都不構成票據的付款;付款是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票據壹經付款,票據關系得以消滅,票據上的壹切債務人均解除其票據責任。提示付款是指票據的持票人在票據的付款期限內向票據付款人提示票據,要求票據付款人償付票據金額的行為。持票人按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追索追索是指票據持票人在依照《票據法》的規定請求付款人承兌或者付款而被拒絕後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承兌人以及其它票據債務人)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和相關費用的行為。追索權的行使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並且只有在獲得拒絕證明時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