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真兇 ,在我看來,這是司法的進步。
趙誌紅自稱為呼格案殺人真兇,導致呼格案走向公***視野,被輿論所關註,最終再審無罪,讓亡者得以洗清冤屈。
呼格的無罪,是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結果,公訴人
的指控不成立所致。
同時,現有的證據之間存在多處矛盾,也無法確認是趙誌紅實施了這起犯罪事實。
哪怕他自己承認,也絕不單靠口供定罪,他的死刑,是法律對其他犯罪事實的確認、懲處所致。
相對偏信口供,違法下壹個錯誤結論,勇敢地承認司法的局限性,更值得珍惜與鼓勵,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錯案。
司法是壹門科學,而不是宗教,礙於技術手段與證據取得的局限性,要實現“有案必破”的政治指標,基本不可能。
客觀規律不會因領導指示而轉移,我們能做的,就是尊重事實與法律,頂住壓力,堅持疑罪從無,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