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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八十二條是什麽處罰

壹、《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是假釋的程序。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是壹種刑罰執行方式。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二、假釋適用條件

適用假釋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中國《刑法》第81條的規定,適用假釋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壹)對象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拘役、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故意傷害罪除外)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因為貪汙罪、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在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對累犯不得假釋,是由於累犯屬於受刑後又犯罪的、屢教不改型的犯罪人,其人身危險性較高,適用假釋難以預防其再次犯罪。對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且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是考慮上述嚴重暴力性犯罪的罪行嚴重、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高,適用假釋難以起到預防效果。

(二)實質條件

犯罪人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從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應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

(三)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壹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這是因為,只有執行壹定期間的刑罰,才能比較準確地判斷犯罪分子是否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以保證假釋的效果;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嚴肅性。《刑法》第八十壹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註意:“對拘役和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這裏的“特殊情況”,是指與國家、社會利益有重要關系的情況。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壹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三、對假釋的考驗條件,具體有兩點,如下所示:

(壹)考驗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考驗內容

根據刑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則撤銷假釋,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或者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八十壹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第八十二條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第八十五條 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