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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和失業的區別

無業和失業的區別:

1、不同的意思,失業意味著等待就業機會。失業是指以前有工作,後來因為失業沒有工作,現在失業了;無業,多數是先工作了,後斷斷續續的不工作,到最後沒有任何工作;

2、不同的體驗,無業者可能沒有工作經驗,而失業者有工作經驗;

3、不同的物體,無業者針對的是剛畢業的大學生,而失業者可以是任何階層的人。無業證明和失業證明的區別:

1、出具的單位不同。失業證明壹般是勞動者原單位出具證明;而無業證明壹般由區縣以上勞動就業部門開據的證明有關人員沒有職業的證明文件;

2、需要的手續不同。失業證明壹般不需要什麽證件,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出具證明;而無業證明壹般需要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在戶籍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

3、作用不同。失業證明壹般用於辦理失業證等;而無業證明為了防止同時在兩家公司達成勞動合同,這樣對後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的不公平的。別外,辦理參戰、參試、帶病回鄉手續時,申請條件中有“無工作單位”城鎮籍人員這壹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