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隧道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切實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保護作業人員在隧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條 隧道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安全設施、機電設備、電氣材料、工具、儀器、安全檢測儀器和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並有產品合格證,檢驗證;設備、儀器應有銘牌。
第三條 要害崗位,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挑選,並進行安全、技術考核,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第四條 隧道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作業前應認真做好敲幫問頂等安全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必須采取措施保證安全後方可施工。
2、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如穿戴好工作服、防護鞋、安全帽、防塵口爪等。
3、危險地段,不準單人作業。
4、不準喝酒上班,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5、進入施工現場應註意觀察各種標誌、信號和來往車輛等。
6、未經許可,非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和機房。
7、盡量避免帶電作業,嚴禁在機械運轉時進行檢修,必須帶電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
8、開動機械前,必須進行前後檢查,或打信號,以免傷人或壓斷各種管路、線路。
9、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第三章 鑿巖安全
第五條 各種鑿巖機械必須保持技術狀況良好、安全、靈活、可靠。操作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操作。
第六條 鑿巖前必須進行“四檢查”、“四清除”。
檢查和清除炮煙和殘炮;
檢查和清除盲炮;
檢查和清除頂、幫、工作面浮石;
檢查和清除支護的不安全因素。
第七條 鑿巖時,必須做到“四嚴禁”。
1、嚴禁打幹眼;
2、嚴禁打殘眼;
3、嚴禁戴手套扶釬桿;
4、嚴禁站在鑿巖機釬桿下方。
第八條 使用氣腿鉆眼時,要註意站立姿勢和位置,決不能靠身體加壓,嚴禁騎在氣腿打上操作,更不能站立在鑿巖機前方或釬桿下,以防斷釬傷人。
第九條 風動鑿巖時應隨時觀察和檢查壓氣膠管接頭,機械聯結螺帽是否松動,機械動轉是否正常;退出或更換釬桿時,應減速慢退,切實註意鋼釬位置,避免鋼釬自動脫落傷人,並及時關閉氣路。
第十條 鑿巖地點必須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風。
第十壹條 掘進中若遇流砂層或有突然湧水可疑地段,必須立即停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制定安全措施後,方可繼續掘進。
第四章 爆破安全
第十二條 持有爆破證的人員才能從事起爆藥包加工、裝藥、點炮、盲炮處理等作業。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湧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4、危及設備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5、危險區邊界未設定;
6、工作面無良好照明;
7、未做好準備工作;
8、有感應電流、射頻電、雜散電(雜散電流值大於30mA)的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普通電雷管起爆。
第十四條 爆破前必須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並在危險區邊緣緊警戒。
第十五條 放炮後,在確認無盲炮時,應不小於15分鐘,不能確認無盲炮時,必須不少於30分鐘,爆破作業人員方可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第十六條 放炮後進入工作面時要首先檢查頂幫及支護是否安全,有無盲炮等情況,有不安全情況,應及時處理後方準繼續作業。
第十七條 起爆藥包加工應在房內或安全地點進行,無關人員壹律不得在場,加工時嚴禁吸煙和其他煙火。
第五章 通風與防塵
第十八條 隧道通風設備所供風量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按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的新空氣量不得少於4m3,
2、工作面的風速不得低於0。15米/秒。
第十九條 放炮後要將風筒及時接至工作面,使風筒末端與工作面距離,壓入式通風不超過10米,拉出式通風不超過5米,混合式通風不超過10米。
第二十條 為降低風阻要做到:吊掛平直,拉緊吊線,逢環必吊,缺環必補,拐彎緩慢,放出積水,有破損及時修補。
第二十壹條 堅持以風、水為主的綜合防塵措施,做到濕式鑿巖標準化,通風排塵、噴霧灑水制度化,個人防護經常化。
第二十二條 鑿巖用水盡量保持清潔,禁止使用汙水,要求固體懸浮物不大於150ng/e,PH值為6.5-8.5。給水量(重量)應達到排粉量的10-20倍,壹般不少於5-8Kg/min。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