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故事 - 證明和申明的區別

證明和申明的區別

1、意義不同

(1)證明也叫論證,形式邏輯中指根據壹些真實的判斷,得出另壹個判斷的真實性的思維過程。由論題、論據和論證過程三部分組成。是指用壹定的材料來表明事物的真實性,例:事實~這種說法是對的。

(2)申明是“鄭重說明、公開發表”的意思;重在說明,以說服對方。

2、法律上使用不同

(1)證明在法律上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依照法定程序,運用證據查明和證實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證明書或證明信

(2)“申明”是動詞,往往含有解釋或辯白的意思.例如:“我壹定要向廠裏申明,這個事故的發生,固然有主觀因素,但也存在著客觀原因。”“從法律上講,這個責任不應該由我負,我壹定要向法院申明。”

擴展資料:

證明格式

(1)標題“證明”

標題用2號華文中宋體字,居中,“證明”二字間空1字。

(2) 主送機關

主送機關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壹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角冒號。

(3)正文

正文用3號仿宋體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每面排22行,每行28個字。文中如有小標題用3號黑體字。正文中的結構層次第壹層為“壹、”,第二層為“(壹)”,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特此證明”單獨作為壹個自然段。

(4) 簽發機關

簽發機關右空2字,推薦與正文末行間隔2行,實際應用中視情況而定。

(5)成文日期

成文時間右空4字。

(6) 印章位置

正文後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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