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資廳函 [2004]324 號)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妳廳 《關於勘查空白區探礦權出讓問題的請示》 ( 粵國土資 [2004] 88 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同意妳廳提出的 “勘查空白區仍以批準申請方式出讓探礦權”的意見。
壹、關於礦業權出讓形式
( 壹) 《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
( 二) 國務院根據法律在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第六條對中央和省級地礦主管部門關於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受理審批權限做出了明確規定。
綜上可見,“申請、審批”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基本形式。
二、關於礦業權有償取得
《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規定 “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同時,以法律授權形式規定 “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在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劃,逐年繳納”。同時規定,“探礦權使用費標準: 第壹個勘查年度到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裏每年繳納 100 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裏每年 500 元”。
在 《礦產資源開采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範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裏每年 1000 元”。
以上是法律法規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明確規定和具體實現形式。
三、關於礦業權價款
國務院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開采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以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價款”。
關於 “國家出資”和 “礦產地”法定要件的掌握,在 《關於清理國家出資勘查以探明礦產地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 [2000]32 號) 已有明確界定。
因此,收取價款的前提應同時滿足法定 “國家出資”和 “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條件。其余應原則上應視為 “申請在先”的原則辦理。
四、關於探礦權招標投標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第十六條規定 “探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登記機關組織評標,采取擇優原則確定中標人。中標人繳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費用後,辦理登記手續”。其中第十二條是關於“使用費”的規定,第十三條是關於 “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繳納價款”的規定。由此可見,國務院法規對於適用招標投標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條件和範圍是明確的。采取招標投標形成出讓探礦權,不僅要符合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關於繳納礦業權使用費,以實現礦業權有償取得原則。還要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即滿足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條件。
五、妳廳 《關於印發廣東省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 粵國土資發 [2003] 197 號) 中,關於礦業權 “無償取得”及 “協議出讓”等概念與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盡相符。特別是在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後,更要慎重對待。建議妳廳在礦業權管理過程中,妥善處理妳廳文件與有關上位法律法規的關系,嚴格依法行政,切實改善礦產資源勘查投資環境,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繁榮,為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特此復函。
國土資源部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