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二、某壹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
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於壹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壹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壹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壹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壹定專門知識,那麽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壹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壹個標準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年齡、智力發育狀況、知識水平,教育和技術能力等來判斷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這兩種標準,可以單獨運用,但在多種情況下應結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盡管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阻止這壹意外情況的發生,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壹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對於意外發生的某壹個事件所造成的損失不能克服。如果某壹事件造成的後果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麽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