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井田制興起的社會背景
周朝時全國的土地名義上歸周天子所有。天子分封諸侯,把壹定數量的農夫和壹個地方的土地賜予他的子弟及功臣。諸侯受封後,再把他所受的土地和農夫分賜予他的臣下,卿、大夫,卿、大夫再賜予士。士是最低壹級的貴族,這部分人因為住在"國" (即城市) 裏,也叫"國人"。貴族並不親自耕種土地。他們把土地劃分為"公田"和"私田"兩部分,以結婚的壹夫壹婦為分配地的對象,壹夫受百畝。這部分土地是農夫的私田。古時"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百畝相當於今天三十壹點二畝。剩下的土地是諸侯國各級貴族所有的公田,由農夫集體代耕。農夫由於住在城外,所以被稱為"野人"或"庶人"。他們沒有任何政治權利,只有給貴族耕種公田和服其他雜役的義務。他們每年要先在貴族的公田上勞動,然後才去耕種自己的私田。公田上的收入歸貴族所有,由最低壹級貴族逐級上繳。私田上的收入歸農夫自己所有。這些農夫隨著土地同屬於貴族階級所有,終生不得離開土地,不準轉業。土地壹律不準買賣,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關系去繼承。但是,野人不是奴隸,他們有壹定的人身自由。士大夫等貴族不負擔租稅只負擔軍賦和兵役。 國人戰時當兵,自己準備武器、糧食。那時,只有貴族才有當兵和受教育的權利,打仗被認為封建社會中最光榮的業務,貴族子弟所受教育主要是軍事訓練和禮儀規矩。這種情況在西歐封建莊園制經濟社會中也是壹樣的(凡勃倫,1899)。這種土地制度和希臘羅馬時代的奴隸制不同,因為在奴隸制社會中,奴隸是壹種私產,或者工具。奴隸沒有選擇勞動和閑暇的自由,沒有自己支配的個人財產。而且,奴隸生產有利可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市場經濟,2出現減少偷懶所須的監督成本的經濟活動類型,這產生了有利可圖的商業機會,3在人們中間執行產權的成本很低(比如追捕逃跑奴隸的成本)。這些條件至少在周王朝時並不具備。農夫有妻兒和自己的家室,自由經營、耕種所分配的份地,以所收獲的糧食和蔬菜以及少量的畜產品作為收入,以維持壹家人的生活。那時沒有市場,所有產品都是用來消費的。所以,井田制度和奴隸制度完全不同。西周政治制度是宗法制:周王自稱天子,王位由嫡長子繼承,稱為天下的大宗,是同性貴族的最高族長,又是天下政治上的***主,掌握著統治天下的權力。天子的眾子分封為諸侯,諸侯的君位也由嫡長子繼承,對天子為小宗,在本國為大宗,是國內同宗族貴族的大族長,又是本國政治上的***主,掌握著統治封國的權力。諸侯的眾子分封為卿大夫,也由嫡長子繼承,對諸侯稱小宗,在本家為大宗,世襲官職,並掌握有統治封邑的權力。卿大夫也還分出有"側室"或"貳宗"。在各級貴族組織中,這些世襲的嫡長子稱為"宗子"或"宗主",以族長身份,代表本族,掌握政權和兵權,成為各級政權的首長。"小宗"必須聽命於"大宗"。只有大宗繼承土地和爵位;族人無能為生時,可靠大宗養贍。但除大宗"百世不遷"外,其他小宗都是五世而遷,不復有服喪和祭祀的責任。"遷"就是遷廟,去開辟新土地,建立新家園。在周王朝中和各諸侯國裏,世襲的卿大夫按照聲望和資歷來擔任官職,並享受壹定的采邑收入,這就是世卿世祿制度。貴族依靠這些經濟上和政治上的世襲特權,世代進行統治。西周的農田開發是斑點式的,農田集中在若幹都邑的周圍,點與點之間是大片的牧場和荒野。古籍記載,甚至到春秋時,宋鄭之間還有隙地六邑,這六邑為當今河南杞縣、太康、睢寧三縣之地,都是荒地,這還是中原腹地1。可以推測西周初年其他地方的諸侯國之間隙地可能更多,各國之間相距更遠。這種狀況,為遊牧和半遊牧部族的活動提供了便利,形成農耕民族與遊牧民族錯雜並存的局面。在當時,遊牧民族經常侵擾,劫掠財物、人口,對定居農業生產的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西周當時面對的社會背景和西歐10世紀的莊園制度所處的社會背景非常相似,或許我們能從道格拉斯?諾斯、羅伯特?保羅?托馬斯(1971)對西歐莊園制經濟制度的興衰的經濟分析中得到些啟示。諾斯認為理解西歐莊園制度的三個條件是:
1西歐的許多地方仍然沒有人居住;可耕地很多。
2人口稀少,分布在小村莊裏,但呈現增長的態勢。
3幾個世紀的戰爭和入侵已經使沿襲於與羅馬帝國的中央政治權威受到破壞或削弱。大部分地區處於混亂狀態,以殘存的軍隊威力和對軍備的控制將統治階層和勞動者隔絕開來。
從這三個條件可以推導出:法律秩序只存在有人定居的地區,貨物相對於勞動力有更少的流動性——即有較高的交易費用,因此,這時沒有發達的商業貿易。土地極多,但只有當它們和勞動力,與保護和公正結合起來,才會有價值。因為騎士和城堡具有不可分性,保護的提供服從於經濟理論U型成本曲線。
二、井田制產生的原因
井田制本質上特指西周社會早期普遍流行的壹種勞役分成契約,契約性質等同於西歐莊園制經濟的勞役制契約。選擇這種契約是由於下列原因:首先,農業生產的安全非常重要,沒有安全保證,農民是不會耕種土地的。西周時除了周圍蠻夷對中原定居農業區不斷的劫掠,因而需要"安全保護"外,還需要壹種"公正"的尺度來解決各種民事糾紛。懿王制作的曶鼎銘文上就記載有荒年時,匡季的"眾"和"臣"二十人搶了曶的禾二千秉。後告到東宮,才得以結案(楊寬,2003)。由於周王朝的中央政權同各諸侯國距離很遠,聯系松散,而且那時只有貴族才有當兵打仗的資格,所以,"安全保護"是由各諸侯國的貴族武裝提供的。 "安全保護"這種公***物品的提供存在著搭便車的風險,因此,需要某種強迫形式來籌集"集體防務"所必須的財力物力。諸侯國的貴族武裝確保了籌集這些資源的實力,而且這也使它成為解決民事爭端的恰當人選。這樣,農夫必須納稅來換取貴族提供的"安全保護"和"公正"這類的公***產品。當時土地極多。雖說名義上都是屬於周天子的和諸侯貴族所有,但是,根據生產要素邊際產品遞減原則,土地的邊際生產力不會太高,因此,土地實際的價值不大。土地所有權並不重要。而勞動力要素相對缺乏,勞動的邊際生產力很高,其價值比土地要高得多。諸侯國間相距很遠,產品流動很不安全,交易成本很高。而且,那時人們物質產品消費種類很少,各地的主要物產大抵相同,產品交換的需求並不強烈。在這種情況下,大規模的貿易就不易出現,表現為永久性的商品市場的缺乏。在沒有市場的條件下,人們仍然要求獲得最大化效用的消費產品組合,這是因為同壹種消費品給人帶來的效用是邊際遞減的。這個規律如果是普遍起作用的話,那麽,當時的農夫要想獲得諸侯貴族武裝提供的"安全"、"公正"和耕地時,就必須付出壹定數量的有價值的產品組合來交換。而且,這些用來交換的產品必須滿足貴族要求"最大化效用的特殊消費組合",才能使貴族們滿意,僅當這些貴族滿意時,用來交換的產品才充分實現了其價值。但是,無論是農夫租種耕地而付給貴族實物地租和實物稅,還是貴族雇傭農夫而付給其實物工資的契約,都存在壹個難以克服的困難就是,在缺乏市場的條件下雙方很難就不同產品之間的替代比率達成壹致意見。由於這裏的農夫不是奴隸,他們對實物工資在數量、質量方面能否滿足其最大化效用的消費組合是有發言權的。這樣,農夫和諸侯、卿大夫和士等貴族之間談判消費組合的數量、質量時的成本很高。如果由於實物的質量引起糾紛,農夫往往處於弱勢,因此這類實物契約不大可能形成。而且,農業生產有很多不確定因素起作用,給定勞動投入時產出並不確定,因此契約的選擇必須要考慮分擔風險。確定的實物稅和實物地租不能分散風險。這種情況下,勞役分成契約就成為最為理性的選擇。但是,"勞動"不可能像物品壹樣,當下從空間上加以分割,只能劃分成"不同時間的"勞動。"公田"和"私田"就是分割勞動的形式,土地作為壹種生產要素的價值在當時很小。農夫將最有價值的勞動分為"公田上的勞動"和"私田上的勞動"用"公田上的勞動"交換公***產品。公田上農業生產計劃是貴族自己根據"最大化效用消費組合"制定的,農夫只要按規定盡了力,產品的數量質量農夫就不負任何責任了。勞役分成契約(井田制)雖然降低了談判成本,但是,契約的執行成本卻很大。因為公田上的產品不歸自己,所以,農夫有相當大的動機偷懶。貴族因此就被迫投入資源去監督他們在"大田"上的生產活動。《詩經?甫田》中的"田畯"就是貴族雇來的監工。總的說來,在商品市場的普遍缺乏下,井田制度的勞動投入分成是交易成本最低的契約安排。只要使井田制產生的那些條件存在,勞役分成契約就會持續存在。
三、春秋時井田制的衰落
適合井田制度存在的條件是會發生變化的。隨著周王朝不斷地分封新的諸侯國,以及原來舊有的諸侯國人口不斷的增長,不但土地和勞動力的比例,而且所使用的勞動工具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西周早期使用的耕具耜和錢是木制的,只適用於肥沃松軟的黃土地帶。後來青銅業有所發展後變得便宜才使用金屬制造的錢和耜。從西周晚年到春秋中期這壹段時間,鑄鐵制作農具和牛耕開始出現。《國語?齊語》記載,管仲相齊,"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鋤夷斤斸,試諸壤土";美金指青銅,惡金就是鐵。這是鑄鐵制作農具的明確記載。到了戰國中期,鐵農具已在黃河中下遊普及開來,人們把使用鐵農具耕作看得如同用瓦鍋做飯壹樣普通。1 商周以來,牛壹直主要作為祭牲和食用,春秋時牛耕也出現了。《國語?晉語九》:"夫範、中性氏不恤庶難,欲擅晉國,今其子孫將耕於齊,宗廟之犧為畎畝之勤。"這是將宗廟作犧牲的牛改為耕地的工具的記載。春秋時牛耕成為時尚。鐵器和牛耕推廣以後,使得每個農夫可以耕種比以前"百畝"更多的土地。加上人口的增長,大片的土地被開發出來。連膠東半島的磽確之地都成為可耕可種之地了。所以《史記?貨殖列傳》說"齊帶山海,膏壤千裏"了2。在三晉地區,由於持續的開墾,民宅和田地相連,連牲畜放牧的地方都難以找到了。大體說來,黃河流域從春秋開始,從以前的斑點式開發進入大規模連片開發的新階段。到了戰國時期,隨著黃河流域大規模連片開發的進展,進入中原的遊牧人基本上都接受了農耕文明,融合為華夏族的壹部分。當各諸侯國的邊界受到其他諸侯國的邊界的限制時3,擴張的空間便消失了。此後,隨著人口的進壹步增長,勞動的邊際生產力開始下降了。特別是鐵農具的使用,使得固定土地上勞動的邊際報酬下降的更厲害。多余出來的勞動力,或者用於在先前開墾的土地上進行更集約化的耕作,或者進入其它園圃副業或手工業生產領域。春秋時除了種植糧食作物外,像經濟作物,以及果樹、蔬菜等副業生產也相當發達,園圃業已經從大田農業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行業。養蠶業也有相當發展,成為農村中的重要副業。《呂氏春秋?察微篇》等文獻記載了吳楚兩國百姓因為爭采桑葉而導致兩國戰爭的事情。東南沿海河網密布,吳、越等國的養漁業尤其發達,出現了世界最早的養魚專著《陶朱公養魚經》。這時,不同自然資源和氣候條件下的各諸侯國物產就有了很大差別,為專業化生產提供了基礎,使得諸侯國內部各地區之間和各諸侯國之間的貿易得以產生。從文獻記載來看,春秋各國都城中普遍設有市,農村也有臨時的集市。由於交易的需求,當時的齊國已有了統壹的度量衡制度。對貨物征收的貿易稅非常可觀,商業稅收成為各國重要的財政收入,這使得諸侯貴族們有很大的積極性去保護貿易,擴大貿易的規模和範圍。當貿易總量擴大時,交換貨物的平均成本(主要是基於收集信息的成本)就會降低。隨著交易的數量和花色品種越來越多,市場就變得越來越有效了。商品市場的發展和擴張改變了早期西周社會的經濟條件。鐵制農具、牛耕的普及使得每個農夫的生產能力大大提高,公田上的勞動人數增加,農事活動也變得復雜起來。到西周後期對墾耕和耨耘技術水平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這就使得田官的監督難度增加,監督成本也就大大增加了1。由於農民在服勞役時偷懶,不肯盡力耕作"公田"(或稱"籍田"),就有可能發生"私田"的產量比"公田"高的事情。"公田"逐漸荒廢,周宣王即位時就發生"不籍千畝" (《國語?周語上》)的事。早期缺乏商品市場的條件下,實物租和實物工資契約難以確定不同物產之間的替代率和確定消費組合的高談判成本現在已經不復存在。工資、租金和稅收,無論是以貨幣還是實物形式獲得,現在都可能通過市場換取各自所希望得到的消費組合。這時,傳統勞動分成契約在交易費用方面也就不再具有相對優勢了。 商品市場的發展壹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私有產權制度的建立。在早期的農業社會最重要的是土地的產權問題,這關系著土地上勞動和資本投入的激勵程度,影響各國的農業收入。在周王朝初期,相對於人口,土地很多,土地的所有權並不重要。那時的"財富"概念,主要是看土地上縛有多少勞力。但是,春秋時人口增長,土地的邊際報酬提高很快,特別是人口增長帶來的對農產品的需求增長,使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的租金也隨著上漲。這個時候土地的價值就很高了。因而,產權的歸屬就變得很重要了。鐵制農具和牛耕的使用,個人開墾荒地的能力大大增加,私田的數量逐漸超過了公田。而私田在相當長的壹個時期不向國家交稅,而且農夫在私田上的勞動比在公田上更加盡心盡力。這使得擁有大量私田的人逐漸富裕起來,而依靠公田稅賦的各國公室(諸侯)的收入卻日益減少。面對這種趨勢,各國國君,為增加他們的收入,不得不進行改革。春秋初,公元前685年,管仲相齊,實行"相地而衰征"的新稅法(《國語?齊語》)。"相地而衰征"是按土地的等級差別向農民征收實物地租,其前提就是取消助耕公田的勞役地租制。將田地分給耕種者,實行壹家壹戶的個體生產,在此基礎上實行按產量分成的稅賦制度。公元前654年,晉國廢除了原來土地分受的制度,把田地直接賞賜給國人,承認因開墾私田而變動的地界的合法性。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左傳》宣公15年)。根據三傳的記載,"初稅畝"是廢除"什壹而籍"的助耕制,實行按畝征稅,過去只在公田上按十分之壹征稅,現在公田和私田壹律收稅,"履其余畝,復收其壹",由十分之壹變為十分之二。這在客觀上承認了私田的合法性。土地的私有產權制度就產生了。 "相地而衰征"和"履畝而稅"本質上都是用實物租稅契約取代過去的勞役租稅契約。這就是所謂的"廢井田,開阡陌"的變法改革運動。土地私有化改變了農夫勞動在"公田"和"私田"上的不同激勵,大大提高了農業收入,使私有土地成為民間財富的來源和標誌,激發起人們占有土地的欲望。春秋戰國之際,範蠡在佐越滅吳後棄官從商,兼事農牧業,至齊,"耕於海隅,苦身戮力,父子治產",後至陶,"復約要父子耕畜,廢居,逐什壹之利"(《史記?越世家》)。他的土地應該是通過買賣和墾荒得來的。1975年岐山(古周原)董家村裘衛諸器的出土,發現在《衛》、《五祀衛鼎》中出現了"貯"字:分別被釋為賈、價、租典、租兼賈、納貢義務、特殊的土地易手等等。無論那種解釋,不論是否承認土地買賣現象已經發生,都意味著從西周中期開始土地關系的松動。土地可以買賣和抵押必須以產權私有化為前提1。史載商鞅變法,"除井田,民得買賣"(《漢書?食貨誌》),只是承認這種現實,並使之合法化而已。這時的土地私有產權制度不同於早期的井田制:第壹,它打破了貴族對土地的壟斷和嚴格的等級占有制度,庶民也可以占有土地;第二,它在壹定程度上實現了土地所有權和政治統治權的分離;第三,它打破了"田裏不鬻"的成規,土地可以買賣。有利於社會資源配置的優化。土地封分、通過等級占有土地的制度是封建社會的性質,買賣土地,必然使得土地產權易主。過去土地的占有者就是擁有政治權力的統治貴族,現在土地的占有者完全可能不擁有政治權力。因此,允許買賣土地必然會導致土地所有權和政治統治權的分離。井田制及其世卿世祿制度就被廢除了。
四、結論
人口稀少、土地極多、沒有成規模的永久性市場,導致實物消費組合契約的談判成本過高,是西周封建社會井田制產生的原因。當人口增長和鐵制農具的出現,使得勞動在土地上的邊際報酬下降時,多余人口會尋求進入其他產業,或者增加農業生產活動的復雜程度。這壹方面會導致勞役契約的實施成本上升,另壹方面也會導致不同地區、不同氣候條件下的各諸侯國物產種類增加,使得商品交換市場出現。此時,井田制就沒有存在的理由了,實物稅和實物租契約取代了勞役契約。另外,人口增多,土地的相對數量就會下降,同時土地的相對邊際報酬就會增加。土地的價值增加,界定土地的私有產權就變得有意義了。這是因為,土地私有產權制度會激勵人們在土地上的勞動和資本投入,收益的增加遠遠超過制度創新的成本。私有產權制度是和市場交換經濟緊密聯系在壹起的,而井田制興起的背景是市場的缺乏,所以,春秋戰國時的社會經濟性質與西周初期有很大的不同。市場的發展導致實物契約取代了勞役契約是我們理解井田制衰亡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