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的法律特征: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壹個債權人,只需采取壹般民事執行程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采取壹般民事執行程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壹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壹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擴展資料:
經濟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壹種特殊經濟狀態。在此狀態中,債務人已無力支付其到期債務,而最終不得不傾其所有以償債務。法律意義上的破產是指壹種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過這種手段和程序,概括性地解決債務人和眾多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壹般而言,破產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狀態,也稱事實上的破產,主要分為兩類:壹類是債務人喪失了繼續經營事業的財產承受能力;另壹類指債務人發生了債務清償不能的財務危機。
但是在法律上使用“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所適用的償債程序和該程序終結後債務人的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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