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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哈貝馬斯精神交往理論要點

哈貝馬斯是法蘭克福學派第二代的旗幟性人物,交往理性理論可以說是哈貝馬斯思想肖像最濃墨重彩的壹筆,也是區別他與老壹代的法蘭克福學派理論家學說的理論。他把憑借語言來進行的交往形式,當作壹種理想的交往模式,進而建立了他的交往合理化的理論體系。

壹、交往理性概念的形成

對哈貝馬斯而言,西方的理性化過程包括認知宇宙觀的發展和個人意識的提升,他認為古希臘時期以前的理性,帶有濃厚的先驗色彩: 即認識的理性於整體世界之理性結構中僅能夠識別自身,或者說理性賦予歷史與自然壹種先驗思辨的特性。這壹時期的理性被認為是宇宙普適化法則或主體天賦之能力,並於自然與世界中貫穿自身、實現主體精神之合理的結構。而“在歐洲傳統哲學中,理性乃是宇宙的普遍法則或主體的先天本質。它或被視為世界固有的秩序,即物質世界本身的構成方式,承擔著無所不在的統壹性諾言; 或被說成是主體與生俱來的先驗能力---在自然和歷史中貫徹自身、實現自身的主體精神賦予了自然和歷史以壹種合理的結構; 或被解釋為主體和世界***同具有的本質---認識主體的理性在理性結構的世界中識別自身。”

正是由於傳統哲學理性概念的缺失,因此對理性問題的探討成為哈貝馬斯思想的核心議題。

哈貝馬斯“交往理性”概念的形成深受韋伯的合理性理論的影響。韋伯在《基督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的精神》壹書中,曾對“合理化”的概念有切中肯綮的描述。並曾引用席勒的名言“解開世界之謎”作為“合理化”的註腳。因此似乎可以說,合理化在消極方面就是化除思想中的神秘成分; 而在積極方面則是增加思想的系統性與壹致性,“合理化”趨勢的結果就是加強人類對世界過程的預測與控制。韋伯認為由於理性主義的態度與合理化的概念,推動了現代西方的經濟、科技、政治、法律與軍事等各部門,現代西方文化遂顯現為壹個整體“合理化”的過程。然而緣於韋伯對西方文明的使命感,以及對近代合理化趨勢的廣泛分析,他清楚地看到兩個對立面: 西方傳統的理想與價值( 如自由、民主與個人主義) 與近代的合理化發展( 如工業化、科層化) 的對立。歐洲從 18 世紀啟蒙運動以來,由於自然科學、技術、工業的突飛猛進,使思想家對於人類的理性充滿信心,認為人類的認識能力、道德與社會組織都能循科技發展的模式不斷地進步,以臻於至善。因為在“預測與控制世界過程”下,所謂“合理化”的工具性格就昭然若揭了。工具性的合理化背後所蘊含的理性主要是壹種“工具理性”或韋伯行動論架構所稱之“目的理性”( 以精確的計算、目標取向) ,是以達到某壹既定目的的有效性,來衡量社會文化設計的合理性,而對此特定之目的本身卻不作任何的價值判斷,視之為既定的事實( 所謂的價值中立) .然而此種工具理性所欲服務的目的---“主宰世界”在未加反省的控制與操縱下,工具理性過度膨脹,工業社會中的政治、經濟及技術等等作為,遂與計算性、安全性、效率性等科學萬能的價值觀掛鉤,也與科技官僚、專家學者之被重用聯系起來; 能夠合理地決定目標與價值( 駕馭工具理性) 的理性相對萎縮,於是工具理性有如脫韁之野馬,無從駕馭,甚至有反過來控制人類歷史形成的可能!

哈貝馬斯針對高度工業化的社會( 或高度發展的科技文明) 與韋伯“合理化”產生之問題,提出“交往理性”、“生活世界殖民化”主張,對目的理性作出系統性的批判,他企圖從人類最基本的社會行動---交往行動中,找尋壹個廣泛的理性基礎,作為邁向理性社會的指引。在高度工業化、工具理性高度發展的社會,只有在交往理性化獲致相應的發展,工具理性才不會墮落為壹種毀滅性的非理性力量。

哈貝馬斯特別關註交往行為,工具性合理化的高度發展如果沒有輔以交往合理化,則作為科技、工業主體的人群之***同意誌無法形成,因而無法駕馭高度發展的工具理性,最後工具“合理化”往往成為壹種非理性的力量、擺脫人類的控制,甚至反過來控制人類的歷史行程,或成為壹種毀滅的力量。這樣的理性不但自我否定,還可能奴役人類、摧毀人類的文明,因此建構壹種拯救理性危機、對抗工具理性的理性刻不容緩,交往理性應運而生。

綜上所述,哈貝馬斯的理性概念基本上循著三個向度發展: 首先,是將傳統意識哲學的研究,轉向語言哲學的範式,並沿著康德的理性批判工作,進壹步為理性的概念重新定位。其次,重新闡釋韋伯對西方近代文明的理性化現象的批判,以及“合理化”過程的反省。再次,針對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中有關“異化”現象的產生加以批判。按照其交往理性的概念,理性應該通過相互交往的理解過程而得到解釋。換句話說,理性體現在人們之間相互交流的理解過程中,體現在人們控制自然中的工具理性轉換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交往理性。

二、交往理性理論的主要內容

( 壹) 交往行為

有鑒於目的性、規範調節、戲劇行為對於行為中語言使用的片面理解,哈貝馬斯是在考察了四種行為概念後提出交往行為概念的。

首先,哈貝馬斯考察了目的性行為。所謂目的性行為,就是指行為者在特定情境下通過選擇恰當運用即能帶來成功的工具或手段,以達到壹定的目的或造成壹種追求狀態的出現。目的性的行為概念,是以行為者與特定的客觀世界之間的關系為前提的; 目的性的行為者,是以壹個客觀世界為前提的。其中涉及行為者的意見和行為者的意圖兩個因素。哈貝馬斯認為“對行動者與世界的這種關系所作的表達,可以按照真實性和效用性的標準進行判斷”; 即可以用真實性的標準來判斷行為者的意見是否合理,用有效性的標準來判斷行為者的意圖是否合理。如果行為者不是試圖使自己的意圖能夠壹步實現,或者在考慮效益時考慮到其他行為者的決斷,目的性行為模式就會擴展為策略性的行為模式。

“策略性行為至少涉及兩個以上目標為指向的行為主體,他們之間都力圖以某種方式影響對方的決策過程,從而使整個策略遊戲的結果對自己有利。”

其次,哈貝馬斯考察了規範調節的行為概念。規範調節的行為概念探討行為者與客觀世界和社會世界之間的關系。所謂規範調節的行為,是指行為者在壹定的規範條件下,必須遵循這種規範來調整自己的行為,是壹種規則導向的行動。“規範表達了在壹種社會集團中所存在的相互意見的壹致狀況”,“遵循規範的中心概念,意味著滿足壹種普遍化的行動要求”.規範調節的行為不具有認識的意義,不要求預測事情的成敗,而考慮行為的意義。對規範是否適用的判斷標準,並不在於它的提出所根據的原理,而是在於是否能夠得到社會內部所有成員或大部分成員的認可。由於規範調節行為是以兩個世界即客觀世界和社會世界為前提的,規範調節行為就要求行為者既能對行為的效果負責,又對行為的意義負責,即提出了正當性的有效性要求。

再次,哈貝馬斯考察了戲劇行為概念。戲劇行為涉及的是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所謂戲劇行為,是指行為者在觀眾面前以壹定的方式表現自己的主觀性,目的是使觀眾以壹定的方式看到並接受自己所表現的東西。戲劇行為不是壹種自發的表達活動,而是壹種吸引觀眾的自我表現活動,這種行為的關鍵是自我表現。戲劇行為所表達的是主觀的東西,是情感和願望,很難評判其正確性和真實性。但只要這種行為符合真誠性的有效性要求,觀眾便能領會行為者的自我展現活動,產生壹定的觀點和印象,對其戲劇行為進行客觀判斷。

最後,哈貝馬斯著重考察了交往行為概念。所謂交往行為,所涉及的至少是兩個具有語言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主體之間的關系,是至少兩個具有語言和行為能力的主體之間為達到相互理解而進行的交往。在哈貝馬斯看來,交往行為是以語言媒介作為前提,反映出行為者本身與世界的關聯,通過對話,達成理解和壹致為目的的行為。“它是以主體之間通過符號協調的相互溝通的壹致性為基礎,致力於達成理解,形成非強迫性的***識。”

交往行為是壹個多維全面的概念,它關涉三個世界( 客觀世界、主觀世界和社會世界) ,而非前三種行為只關涉某壹或某些世界,如目的論行為透過語言的間接交流,僅著眼於參與者自身的利益,而規範調節行為雖然建立了***識,也只是將此種***識付諸實現,再者,自我表述性質的戲劇行為中,語言轉化為壹種媒介,展現於具有特色的審美形式,唯有交往行為兼顧了三個面向( 行為的有效性要求) ---真實性、正當性和真誠性。

( 二) 生活世界

“生活世界”是胡塞爾現象學的用語,指人們生活於其中的現實的、具體的、通過經驗能被經驗到的周在世界。哈貝馬斯強調生活世界不能僅止於文化上的解釋,更應包含使用象征符號的媒介,並將社會制度與人格結構納入其中,成為以文化、社會、人格三個構成要素為主的意義關系網。文化是指交往行為者通過對世界中的事物達成理解,進而解釋其依據的知識儲備; 並於行動中傳遞與不斷更新,且通過語言的詮釋加以分享。社會可理解為合法的秩序,透過此種秩序,交往行為者能夠調整社會的整合,形成團體間的歸屬感、認同感。人格則是賦予主體具有語言與行為的能力表征,能夠進壹步的參與相互理解的過程。哈貝馬斯認為生活世界承擔了以下三項功能,即文化上的傳遞、社會秩序的維持和個人人格的形塑。

首先,在文化的層面上,文化的再生產( 持續發展) 涉及的就是社會成員***享的生活方式、觀念、思想、習俗文化產品的復制、傳承的壹再解釋。其次,在社會互動的層面上,社會之所以能夠統合,主要靠的是社會成員對互為主觀***通的規範的遵守,藉由***同規範、***同價值來凝聚目標,而使人際的關系達到合法的秩序安排。再次,在人格的層面上,個人透過社會化過程接受社會的價值,使社會行動者獲取與別人互動和溝通的本事。

對哈貝馬斯來說,生活世界和交往行為是兩個相輔相成的概念。人類之所以能夠交往並且發展出以沒有制約的論辯來作為協商行為的準則,主要是指每壹個人都擁有,而且在壹定程度上是***同擁有,壹組龐大的而“並不明確的”背景資料和知識指導人類的交往,甚至可以說這使得人類交往成為可能。

進壹步探討生活世界與交往行為的關聯,哈貝馬斯在二者關系構思上顯現出的特點是: 生活世界揭示交往行為蘊含的知識背景,交往行為發生於同壹個生活世界中,並構成所有交往參與者的背景; 生活世界壹方面構成交往行為的背景,作為所有“信念的儲藏庫”,並為交往參與者所分享; 另壹方面,此種生活世界的概念亦為參與者不同的背景信念所組成。當活動尚未進行時,參與者的背景不壹定會達成必然的***識; 更非以先驗客觀的理性預設交往參與者皆具有相同的抽象世界觀。哈貝馬斯認為生活世界的產生,使得交往理性本質可落實於具體的脈絡中,體現每壹位行為者的多元價值普遍性。

哈貝馬斯藉由胡塞爾生活世界的理解,並將其意義加以擴大,認為生活世界是人們日常生活實踐的核心,是紮根於生活世界的文化再生產、社會整合與社會化相互作用下的產物。換言之,生活世界具有事實存在的特質,也是生活於其中的個體透過互為主體意義下所***同詮釋的世界,並將社會視為壹個有機的整體概念。

( 三) 普遍語用學

所謂普遍語用學,意指關於可能理解的普遍性條件的重構,也可以說是壹種語言學的重建研究。藉由分析言語行為、交往職能、交往參與者之間的關系,進而辨析其如何透過語言達成相互理解的目標。說話的語用功能是為了引出理性***識。普遍語用學的目的在於確認並重建可能理解的普遍化條件,或者說是交往行為的壹般性預設前提,以彰顯言說者的溝通能力。換言之,就是通過反思的方法建立壹種普適化的規則體系,言說者必須確實掌握此種規則,以獲得有效且成功的交往模式。

更具體的說,哈貝馬斯認為壹個有能力的主體,對於自身使用的言語具有自覺規則意識,對特定語用知識系統的重建工作,壹方面可以符應日常生活中的語言實踐活動,另壹方面是確證可能相互理解的普遍性條件,以便進壹步“達致理解”.他從三個層面來解釋“達致理解”這個概念: “1. 在最低限度上,對話雙方至少以同樣的方式了解字面表達的意思;2. 要理解說話人想通過這個言說做什麽事情,聽者就得知道在什麽條件下這個行動是可以被接受的;3. 當聽者接受壹個言語行為時,說話者和聽者是在三個方面達成了同意: 規範正確性,命題真理性以及表達的真誠性”.這表征了理解是交往行動的核心要素。哈貝馬斯說,交往行動是“理解為導向的行動”,換言之,是“以理解為目的的行動”.

在界定“理解”的本質時,他又指出,理解“最狹窄的意義是表示兩個主體以同樣方式理解壹個語言學表達; 而最寬泛的意義則是表示在與彼此認可的規範性背景相關的話語的正確性上,兩個主體之間存在著某種協調”.為確立可能理解的普遍條件,哈貝馬斯提出要考察言語的有效性的基礎。他提出了凡是參與言語交往行為的人所必須遵循的四項要求: 首先,可理解的訴求,指言說的意義是可以理解的,或者是交往參與者雙方可相互理解其語句。其次,真理的訴求,指關涉言說的命題內容是真實的,也就是交往參與者皆相信對方所言是真實的。第三,正當性的訴求,指在交往行為中,參與者雙方的言說行動是正當得體的,即了解彼此的關系。第四,真誠性的訴求,指言說者的意向是真誠的,並使自己可為其他參與者所了解。

哈貝馬斯把關於言語行為的研究當作普遍語用學的對象。首先,他認為言語雖然是人們使用語言的行為,但是言語不是個人現象,而是為與交往者達成壹致的社會行為。他不同意語言學的結構主義的觀點,即認為只能對語言進行規範的分析,而不能對言語進行規範的分析,他認為“不僅語言,而且言語---即在話語中對句子的使用---也是可以進行規範分析的。”但哈貝馬斯的普遍語用學所著重研究的不是言語的規範結構,而是言語的過程即言語行為。他接受奧斯丁關於以言表意和以言行事的劃分,但是,他認為這兩種言語行為不是分離的,所有言語行為都具有以言表意成分和以言行事成分,即是說,所有言語行為都具有雙重結構。在這兩種成分中哈貝馬斯更註重以言行事成分,強調以言行事的力量構成所有語言應用的基礎,即是說,語言的應用主要就是為了以言行事,這比語言的認識功能更為重要。正是基於這種認識,他把關於言語行為的研究作為他的普遍語用學的重點。

三、結束語

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理論建構在普遍語用學的基礎上,突破了傳統理性“主客二分”的思維模式,完成了主體性向主體間性的轉換。交往理性的建構實際上就是理性規範的重建,哈貝馬斯“對意識哲學範式進行了自覺的變革,引入以語言為媒介的‘交往行為’的概念,以理解範式( 交往社會化和相互承認的個體之間的主體間關系範式) 或交往範式揚棄意識哲學範式,使‘孤獨主體’向‘互主體’轉變”,通過重建理性來擺脫主體哲學的困境,為重新實現合理化提供了新的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