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止與終止有三個區別:
(1)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並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終止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終止有什麽法律後果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
1、基於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
2、基於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
3、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於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負債字據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此字據應由公證機構等認證。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例如,離職的受雇人仍應為廠家或其雇主保守營業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後仍應允許承租人在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啟事等。當事人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後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