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橋梁的橋下空間。
橋下空間是指公路橋梁垂直投影範圍內的空間以及橋梁規劃紅線內的陸域用地。
橋下空間管理包括橋下空間保潔、橋下場地管理、橋下綠化管養、橋下空間公用養護管理和設施管理、橋下空間公***設施管理、橋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管理,以及所有危害橋梁結構安全等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橋下空間管理的責任主體,指導督促相關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政府落實相關職責,組織開展聯合檢查和執法工作,確保高速公路橋下空間合理利用符合安全和防火及其他管理要求。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要對高速公路橋下空間增加安全投入,統壹規劃安裝監控設施、防止高空落物的安全防護設施、橋下排水設施等安全保障設施,加強例行巡查和監控管理,並積極配合屬地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做好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管理工作。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公路橋下空間利用的監管,建立健全臺賬資料,依法監督公路橋下空間常態化管理。
第四條 在保障橋梁結構完好和運行安全的前提下,對橋下空間實施保護性利用,遵循“安全至上、統籌規劃、公益優先、權責分明、屬地為主”的原則,合理利用橋下空間。
橋下空間利用應當首先用於綠化和綠道建設,也可用於公路搶修、搶險和養護、維修材料、設施、設備停放;群眾體育健身場所;小型汽車停車場、公***自行車站點等公益性利用。原則上不得用於商業開發。
第五條 公路橋梁橋下空間禁止下列行為:
(壹)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場所、設施的,或者停(堆)放、裝(卸)載危險物品的。
(二)設立洗車、修車、加油、商業、餐飲、娛樂、集貿市場等各類經營場所、設施的。
(三)用於生產、生活、居住以及使用燃氣、電爐及明火的。
(四)擅自對交通安全、通訊、監控、收費、供電、防護構築物、上下水、管理用房、排水溝等橋梁附屬設施、設備進行拆改或損壞的,以及其他有損橋梁附屬設施、設備行為的。
(五)損壞、占用各類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和附屬物的。
(六)亂堆亂放、亂搭亂建、擺攤設點、亂開亂挖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對橋下空間實施保護性利用,不得影響橋梁結構完好和運行安全。公路橋下空間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利用公路橋下空間設施不得影響橋梁安全、檢測、養護維修和使用功能,以及救急搶修、消防等要求。
(二)公路橋下空間的利用設計,要配套監控、照明、綠化、消防、交通安全、標誌、標線以及安防等設施,並滿足排水要求。
(三)用於停車場的,應平整、防滑,並滿足排水強度要求。場內示明通道、車輛走向路線、停車車位等交通標誌、標線。橋柱周邊應設置防撞、防碰、防擦設施,出入口應設置限高防撞設施和標誌。禁止停放化學危險品車輛和其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
(四)橋下空間利用施工作業時,施工機具設備和臨時堆積物(堆土)不得影響橋身、橋墩(臺)的安全。
第七條 按照“壹縣壹規劃”,縣(市、區)政府對轄區內可以利用的高速公路橋下空間進行統壹規劃,組織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及專家編制《高速公路橋下空間合理利用規劃》,報市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國土資源等職能部門組織聯合論證,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利用橋下空間。
第八條 使用橋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縣(市、區)橋下空間利用規劃,與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屬地鄉鎮政府(街道)簽訂使用安全保護三方協議,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三方協議報當地公路管理機構、安全監督管理和消防公安部門備案。
三方協議中應明確,使用橋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立橋下空間利用公示牌,公示利用面積、範圍、用途、責任單位及監管部門電話。
第九條 日常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使用橋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和保養,履行秩序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橋下空間使用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
第十條 因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中修養護需要利用公路橋下空間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收回橋下空間使用權,使用橋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應無條件騰退和撤出。
第十壹條 對未利用的橋下空間,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因地制宜設置護欄、種植綠化,或進行封閉隔離,加強巡查。公路管理機構要嚴格監管,監督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做好公路橋梁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普通國省道橋下空間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