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六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大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七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大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設置、職責和任務,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民防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