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在舉行會議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未達到這個比例的,無法舉行。
《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壹般每年舉行兩次。會議召開的日期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常務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主任會議,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另行決定,並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壹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