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法》第十條 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適用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壹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擴展資料: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壹)喪失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本檢察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
(六)退休的;
(七)辭職、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對於不具備本法規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建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