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淵源不同.英美法系的主要淵源是判例法.如作為英國法律主要構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長期積累而成。作為判案依據的法律原則和法律規範是從大量的判例中歸納和抽象出來的.判例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形成了判例法,是普通法系的淵源,有”法官法”之稱。大陸法系的主要淵源是成文法典。大陸法系國家壹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法官審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規定為依據,壹般不受判例約束,有“法典法”之稱。
(2)法律結構不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主要有憲法、財產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刑法、法院與訴訟法等。大陸法系國家則包括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法院組織法與訴訟法等在內的所謂六法體系。
(3)受羅馬法的影響程度不同.英美法吸收了羅馬法的某些原則精神和思想觀點,而沒有接受羅馬法的體系形式和概念等.與之相反,大陸法則從羅馬法的體系原則到概念術語全盤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