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營工業企業在報告期末應分別編報資金平衡表、專用基金及專用撥款表,基建借款及專項借款表等資金報表,以及利潤表、產品銷售利潤明細表等利潤報表; 國營商業企業要報送資金平衡表、經營情況表及專用資金表等。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報表應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財務報表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壹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由於編制財務報表的直接依據是會計賬簿,所有報表的數據都來源於會計賬簿,因此為保證財務報表數據的正確性,編制報表之前必須做好對賬和結賬工作,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以保證報表數據的真實準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向檢查對象查詢有關事項;
(二)要求檢查對象提供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就與檢查有關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四)進入檢查對象的業務場所和統計數據處理信息系統進行檢查、核對;
(五)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登記保存檢查對象的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