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特征有: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
2、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
3、收入必然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擴展資料:
壹、與合同相關的下列信息:
1、與本期確認收入相關的信息,包括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該收入按主要類別(如商品類型、經營地區、市場或客戶類型、合同類型、商品轉讓的時間、合同期限、銷售渠道等)分解的信息以及該分解信息與每壹報告分部的收入之間的關系等。
2、與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的信息
包括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
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對上述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
在本期確認的包括在合同負債期初賬面價值中的收入
前期已經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在本期調整的收入
履行履約義務的時間與通常的付款時間之間的關系以及此類因素對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賬面價值的影響的定量或定性信息
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在本期內發生的重大變動情況等。
3、與履約義務相關的信息,包括履約義務通常的履行時間、重要的支付條款、企業承諾轉讓的商品的性質(包括說明企業是否作為代理人)、企業承擔的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務、質量保證的類型及相關義務等。
4、與分攤至剩余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相關的信息,包括分攤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總額、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的預計時間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價格的對價金額(如可變對價)等。
二、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相關的信息,包括確定該資產金額所做的判斷、該資產的攤銷方法、按該資產主要類別(如為取得合同發生的成本、為履行合同開展的初始活動發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賬面價值以及本期確認的攤銷及減值損失金額等。
三、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因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未超過壹年而未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或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攤銷期限未超過壹年而將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的,應當披露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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