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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流程詳細步驟

司法鑒定流程詳細步驟如下:

1、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壹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並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5、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6、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壹式三份,其中壹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8、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