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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試卷四案例答案及解析(版)

2012年司法考試卷四案例答案及解析(版)

 案情:信用卡在現代社會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設甲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為發出信用卡的銀行,丙為接受銀行信用卡消費的百貨公司。甲可以憑信用卡到丙處持卡消費,但應於下個月的15日前將其消費的款項支付給乙;丙應當接受甲的持卡消費,並於每月的20日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

 2012年3月,甲消費了5萬元,無力向乙還款。甲與乙達成協議,約定3個月內還款,甲將其1間鋪面房抵押給乙,並作了抵押登記。應乙的要求,甲為抵押的鋪面房向丁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並將其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己。

 2012年4月,甲與張某簽訂借款意向書,約定甲以鋪面房再作抵押向張某借款5萬元,用於向乙還款。後因甲未辦理抵押登記,張某拒絕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與鄰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燒毀了甲的鋪面房。在保險公司理賠期間,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了保險賠償請求權。

 問題:

 1.2012年3月之前,甲與乙之間存在什麽法律關系?乙與丙之間存在什麽法律關系?甲與丙之間存在什麽法律關系?

 答案甲與乙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乙和丙之間存在免責的債務承擔關系。甲和丙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考點信用卡各方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

 解析①在信用卡限額範圍內,持卡人持卡消費或者在信用卡取現,將在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成立借款合同關系,持卡人應按照約定還本付息。2012年3月,甲在丙百貨公司持卡消費了5萬元,在甲與乙銀行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系。②信用卡得以順暢運行,更重要的制度支撐是發卡銀行與接收信用卡消費的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的本質是:發卡銀行承擔持卡人在接收信用卡消費的單位因刷卡所負擔的債務,因為發卡銀行承擔了持卡人所負的債務,持卡人免除向接收引用卡消費的單位支付現金的義務。發卡銀行與接收信用卡消費的單位之間的關系屬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關系。須註意:這壹免責的債務承擔具有壹點特殊性,它是由第三人(乙銀行)與債權人(丙百貨公司)達成的免責債務承擔。還須註意:亦可另辟蹊徑,將乙與丙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為委托合同:乙委托丙向甲提供信用,對丙因此產生的不利益,由乙按照委托合同向丙提供補償。這也是說得過去的。③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甲、丙間成立買賣合同。這無須更多解釋。

 2.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其法律含義是什麽?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費的款項為理由,拒絕向丙付款?為什麽?

 答案①其法律含義是,因甲刷卡對丙負擔的債務,由乙免責地承擔。②乙不能以甲不知其消費的款項為由拒絕向丙付款,原因是:乙、丙簽訂的協議屬於免責的債務承擔,甲對丙負擔的債務,由乙承擔,對於乙免責的承擔的債務,甲免除相應的債務,甲不再負有向丙支付價款的義務。

 考點免責的債務承擔。

 解析①免責的債務承擔有兩種方式:(a)第壹種,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發生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果。(b)第二種,第三人直接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就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由第三人承擔。②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法律效果是:對於第三人承擔的債務,原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以主張什麽權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可以主張什麽權利?

 答案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對甲主張違約責任,要求甲承擔還本付息的違約責任。其中包括法定違約金。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可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考點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解析①若甲不按照約定向乙還本付息,則甲的行為屬於不履行在借款合同所負的義務,借款人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須註意:在信用卡中,有關部門規定了法定違約金。因此,乙對甲主張的違約責任包括了法定違約金。②因為甲對丙所負的債務由乙免責的承擔,甲免除相應的債務,所以,若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只能請求乙承擔違約責任。還須註意:因為乙是丙的債務人,而甲又是乙的債務人,所以,若符合代位權構成要件,丙也可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甲對自己承擔付款義務。不過,由於銀行壹般不會欠缺支付能力,該代位權難以成立。

 4.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應由誰主張權利?可以主張什麽權利?為什麽?

 答案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應由乙主張權利,乙可請求丙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免責債務承擔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成立於乙、丙間,根據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只能由乙對丙主張違約責任。

 考點違約責任的相對性

 解析因乙、丙間的約定,丙負有接受持卡人刷卡消費的義務。但丙所負的義務是對乙所負擔的義務。因此,若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根據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應由乙對丙主張違約責任。

 5.張某拒絕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構成違約?為什麽?

 答案不構成違約。因為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張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考點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或生效。雖然甲與張某已經簽訂了借款意向書,但張某未向甲提供借款,甲與張某間的借款合同尚未成立或生效。甲不得對張某主張違約責任。

 6.甲的抵押鋪面房被燒毀之後,屆期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麽權利?

 答案乙可對房屋燒毀後的保險金行使抵押權。

 考點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

 解析《物權法》第174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首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據此,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毀滅失後,抵押權人仍可對其代位物(保險金等)行使抵押權。

 7.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對乙的抵押權有什麽影響?為什麽?

 答案無影響。物權優先於債權。庚對保險金享有債權請求權,己對保險金享有抵押權。除非另有規定,同壹標的物上的物權優先於債權得到實現。

 考點物權優先於債權

 解析①因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保險事故發生後,己享有請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債權。②根據前述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房屋焚毀後,抵押權人乙銀行對保險金享有優先受償權。③根據民法原理,同意標的物上並存債權與物權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物權優先於債權。所以,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的行為,對抵押權人乙行使抵押權不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