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說明的是,kyani凱安尼絕對不是傳銷,它和傳銷有本質的區別,這個產品目前已取得國家工商總局註冊登記,大量產品經過中國海關進入中國市場,2009年9月28號在北京召開產品發布會,所以其存不存在違法性壹目了然。這個產品並不危害社會和國家人民的利益,相反還給消費者帶來財富,是壹個前途無量的健康產業,由美國巨大財團組建,且資源具有獨占性,所以我認為時間久了國家也不會封的,絕對不是那些所謂的直銷公司搞了幾年甚至幾個月就倒閉的類型。
壹個行業或壹種經濟模式是不是違法,其實妳我個人誰說了都不算,各類傳聞更不足信,哪怕傳得再甚囂塵上,最終都得聽國家法律的。不然就成了壹群法盲或以訛傳訛、亂扣帽子,或不懂裝懂、自以為是,甚至編造法律名詞,這是壹種對己對人很不負責的行為。進入中國市場不久的kyani凱安尼被許多人嚴重曲解,誤傳為“傳銷”,並且聞“傳”色變。那麽,到底什麽是“傳銷”?我國法律對“傳銷”究竟是怎麽界定的?請看——
2009年2月2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1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該條之壹: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是我國法律關於界定什麽是傳銷活動的最新規定,我們來分析壹下這條法律規定。
按照這條法律規定,只有“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才能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實際上包含了內容、形式、手段、結果這四個法律要件。也就是說,要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必須同時具備這四個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壹個要件,這個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是其內容,即傳銷必須有推銷商品這個內容,是商品領域內的事,是在推銷商品的名義下所發生的相關行為;“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是其形式,也是公眾較為熟知的多級多晉制(如五級三晉制)或類似形式;“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願加入,有無詐騙行為;“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是其結果。
那麽,為什麽這四個法律要件要同時具備、缺壹不可呢?
其壹,我們知道,壹個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幹個法律要件構成的。當某個罪名的成立需要相關的法律要件同時具備時,通常是以整體式禁止)這個工具是傳銷嗎?同樣不是。因為作為壹個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壹個法律要件,這條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傳銷”。
也就是說,只有當妳采用多級多晉制(如五級三晉制)這個經濟工具來推銷商品,同時采取了“引誘、脅迫……騙取錢物”的不法手段,並且造成“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後果的犯罪行為,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顯然,單是采用五級三晉制這個工具,和傳銷活動罪壓根挨不上邊!工具本身是中性的,無所謂對錯,人人可用,也不可能對工具本身定罪,關鍵是看妳用這個工具來幹什麽、采用了什麽手段,造成何種後果。
安利等著名傳銷公司轉制為直銷後,盡管他們依然采用五級三晉制來推銷商品,但是由於他們既沒有采取“引誘、脅迫……騙取錢物”的不法手段,也沒有造成“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後果,所以也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國家允許其繼續經營;好多保險行業的朋友告訴我,保險行業也在普遍采用五級三晉制來銷售保險產品,同樣沒有人說他們是傳銷。更何況消費投資模式,連推銷商品這個內容都不存在,自然更是與“傳銷”毫無瓜葛!
而kyani凱安尼公司,僅僅是在操作形式上借鑒了五級三晉制這個經濟工具,而工具本身是中性的、無罪的,也是不可能定罪的。即使安利等直銷公司、部分保險公司采用五級三晉制來推銷產品,都不能構成傳銷,還缺了其它好幾項法律要件呢,更何況kyani凱安尼公司不是讓會員去推銷商品,是將妳的健康信息傳遞給妳的親人朋友,***享健康資源,又怎麽可能是“傳銷”呢?
Kyani凱安尼公司是壹種全新的三網合壹(天網-----互聯網電子商務,地網---多省多地區的物流網,人網----人與人之間對產品的分享)的電子商務通過操作平臺運作很方便,安全可靠。
屬於基本出發點,在國家必須發展直銷的絕對原則下,任何有利於直銷行業盡早在中國成熟而本又不會帶來社會混亂和對他人及國家利益造成侵犯的活動都是有益的。基於這種前提,如果傳銷沒有造成社會混亂和大規模人的利益傷害,國家是絕對不會把其列為違法行列的。
因此討論是否合法本身就是壹種小題大做,賣菜的人規定菜的價格不需要遵守法律,標準是市場規律,所以法律是宏觀的公***的管理,是基本原則。
法不禁止,法律所不禁止的就有我們活動和發展的空間,我們的於中國憲法及民法通則等各項法律都沒有相抵觸的地方。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昨天完成的事,不受今天成立的新法律的制裁。
由於傳銷的前車之鑒,我們在了解和有關系的事物時,全方位多角度的考慮也是有必要的,只有在了解的時候不要壹味的盯著法律看。法律最終就是要保護消費者的這種創業模式。符合大多數人利益的,未來也壹定符合法律。而kyani凱安尼的用戶在消費產品的同時,不僅獲得了健康,而且獲得了財富。是不是傳銷,最根本的壹點要看最底層的人是不是獲得利益,凱安尼公司當妳壹旦獲得會員時,在妳購買產品時就給會員提供了80%的優惠產品,會員就獲利,而且從事凱安尼絕對是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
同時2001年,互聯網八國首腦會議(中國參加)***同達成的“國際互聯網公約” 決定了kyani凱安尼公司在國際範圍內的合法性。通俗地講,購買kyani凱安尼產品與在淘寶網購貨僅僅存在於購貨地點的不同。如果kyani凱安尼公司是違法的,那麽眾多的中國網購公司全是違法的,中國政府更沒有必要在2011年5月18號批準27家電子商務認證機構。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為從事kyani凱安尼的發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