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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的認定標準,依據行業不同,標準的劃分也不壹樣,詳情如下:
1、農、林、牧、漁業,大型企業需要營業收入大於2億元,中型企業大於500萬元,小型企業大於50萬元;
2、工業,大型企業需要營業收入大於4億元,從業人員大於1000人;中型企業大於20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300人;小型企業大於3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20人;
3、批發業,大型企業需要營業收入大於4億元,從業人員大於200人;中型企業大於50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20人;小型企業大於10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5人;
4、倉儲業,大型企業需要營業收入大於3億元,從業人員大於200人;中型企業大於10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100人;小型企業大於100萬元,從業人員大於20人。
《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 國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