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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警銜等級

警銜等級的設置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壹級、二級、三級);3、警督(壹級、二級、三級);4、警司(壹級、二級、三級);5、警員(壹級、二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壹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壹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壹級警督至壹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壹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壹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壹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壹級警員。 警銜標誌的式樣和佩帶 人民警察換發"九九"式警服後,警銜標誌的式樣為: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其中,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壹枚橄欖枝環繞壹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壹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警銜標誌由壹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壹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壹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銜標誌由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道橫杠,壹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壹枚四角星花。警司警銜標誌綴釘壹道橫杠,壹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壹枚四角星花。 警員警銜標誌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壹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壹枚四角星花。 警銜標誌佩帶在劍型肩章上。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中國的警銜 警銜是區分警察等級、表明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警察的榮譽。現代警察銜級制度起源於西歐。1829年法國和英國相繼創建現代警察組織時,即對警察人員實行了銜級制度。此後,世界各國都相繼實行,逐漸形成世界通行的壹種警銜制度。 對警察實行警銜制,是中國警察管理體制改革的壹個重要內容。建國初,中國曾醞釀過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1949年12月12日,公安部與財政部發文要在警察機關實行2等6級的警銜制。但由於當時警察隊伍剛剛組建,時機未成熟,而擱置起來。1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條例》和《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當時的政務院全體會議通過後提交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由於有意見分歧,此項議案被撤了下來。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中央及國務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的報告,1984年2月,中***中央總書記胡耀邦主持中***中央書記處會議聽取了公安部的匯報。由於考慮到軍隊尚未實行軍銜制,決定在軍隊實行軍銜制後,再實行警銜制。1988年6月27日, 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和9月24日楊尚昆、李鵬、喬石等中央領導聽取公安部匯報後,原則上同意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並責成公安部和人事部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審批。至此,在人民警察中實行警銜制被確定下來。此後,公安部組織起草了《警銜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到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 1992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並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警銜條例》原名定為《警階條例》,後正式修改為《警銜條例》。該條例按照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的規定,認為實行警銜制度的警察應為目前在編在職的人員,***約130萬人。其中包括: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76萬余人;公安機關派駐在鐵道、交通、農航、林業等部門的人民警察20余萬人;司法行政機關勞改、勞教部門的人民警察28萬余人;國家安全機關的有關人員約3萬人;法院、檢察院的司法警察2萬余人。除此之外,不屬於人民警察性質的單位和完全不履行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如公安部門和上述機關中的後勤服務人員、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等,均不實行警銜制度。 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2006年8月28日,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公安現役部隊28名同誌由武警大校警銜晉升為武警少將警銜。自1988年我國重新實行軍銜制度以來,公安現役部隊***有63名同誌晉升為武警少將警銜。 《警銜條例》規定,警銜的晉升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 警銜等級的設置情況 警銜等級的設置為5等13級。1等是總警監、副總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2等是警監,分3級,1級和2級警監由國務院總理批準授予,3級警監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3等是警督,分3級,均由公安部部長批準授予;4等是警司,分3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長批準授予;5等是警員,分2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公安部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警司、警員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準授予。 根據這壹方案測算,警監為0. 26%,警督為25. 56%,警司為60. 71%,警員為13. 17%,比例結構比較合理。 記事 1992年9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的通知,標誌著評授警銜工作已進入了實施階段。 1992年9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 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向人民警察授予警銜,這是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以來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銜。 1995年5月16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人民警察警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的決定》。該決定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