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脅迫型性侵害:脅迫型性侵害是指利用自己的權勢,地位、職務之便,對有求於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誘或威脅,從而強迫受害人與其發生非暴力型的性行為。
3、社交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裏發生的性侵害,與受害人約會的大多是熟人、同學、同鄉,甚至是男朋友。
4、誘惑型性侵害:誘惑性侵害,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樂、貪圖錢財的心理,誘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害。
5、滋擾型性侵害。
性侵害涉及各種非意願的性接觸和被強迫的性行為,包括強制性交、強迫親吻、性騷擾、性虐待,露陰、窺陰等在司法判例上也可能被算作性侵害 。
性侵害在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屬於違反法律的行為,法律對性侵害的定義因司法管轄區域的不同而不同。在有的地區,比如新南威爾士,性侵害被定義為非自願插入式性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