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意向書是預約合同,是出賣人與買受人為將來訂立確定性的本約(商品房預售合同)而達成的協議。
審判實踐中,對商品房認購書性質的認定,歸納起來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認購書就是正式預售合同,因為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平等自願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壹種觀點認為認購書非獨立的合同,因為認購書僅是對簽訂正式合同相關事宜的約定。
我們認為,認購書應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系。首先,認購書是平等主體之間為設立買賣商品房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協議。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認購書應為獨立的合同。
擴展資料:
效力
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壹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壹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預約和本約最根本的區別在於:預約合同僅能請求對方誠信談判,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得直接就本約內容請求履行。
審判實務中,常有原告根據認購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後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因就在於交付商品房是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而非認購書的內容。 認購書屬於學理上的“將行談判的預約”,即哪怕雙方當事人在預約合同中規定了交易的實質性具體條款。
但雙方當事人不受其約束,他們僅承擔繼續談判直至達成最後本約的義務,其特點:壹是當事人要對違反誠信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成本約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當事人如果盡到誠信的談判義務,即使不能達成本約,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因此可以說,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壹是鑒於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開發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信息。
二是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三是持續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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