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性質分:
金融單據:直接以收取貨款為目的的單據,如:匯票、本票、支票等。
商業單據:除金融單據以外的單據,如:發票、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包裝單據等。
按用途劃分:
資金單據:如匯票、本票、支票
商業單據:主要指出口商制作的單據,如:商業發票、包裝單、重量單、尺碼單
貨運單據:指使用各種運輸方式或工具時,承運人出具的收取貨物和運輸的證明文件,包括海運提單、空運單、公路鐵路和內河運輸單據、專遞和郵政收據。
保險單據:指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涉及的單據,包括保 險單、預保單、保險證明。
官方單據:指官方出具的單據和證明,包括海關發票、原產地證、和商檢證。
附屬單據:除以上用途外的單據,如裝運通知、寄單證明、受益人證明、寄樣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條 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
第四條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