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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評估公司上級主管部門是哪

直接主管部門為:土地估價行業協會

土地評估資質的最終審批機構為:國土資源部

根據《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第九條 設立土地評估估價中介機構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制”)或合夥制企業(下稱“合夥制”)由自然人投資或出資組成。

按機構組織形式,對債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制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名稱應明確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設立的合夥制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名稱應明確為事務所。

第十二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名稱中應當明示“土地、不動產、地產、土地資產、地價評估(估價)”等表明土地估價專業的字樣。

第十三條 設立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除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設立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以由執業土地估價師為主發起,且為主具有執業條件的土地估價師等人員發起,(下稱執業土地估價師)不少於發起人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執業土地估價師的出資比例不少於出資總額的三分之二;

(三)公司制法定代表人和合夥制執行合夥人應由執業土地估價師股東或合夥人擔任;

(四)執業土地估價師初始註冊的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五)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

第十四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當按估價業務收入的適當比例的5%提取估價機構執業風險金。

第十五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主動按季度提交機構業績清單。

第十六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按照備案的從業能力開展土地估價業務。具有全國範圍執業能力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註冊,可從事所有土地估價業務;其他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在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註冊,可從事除上市公司、中央所屬國有企業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涉案土地評估、基準地價之外的估價業務。

第十七條 新設立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需提供在工商註冊地執業滿2年誠信經營業績,方可向上壹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申請執業註冊。

第十八條 申請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註冊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連續從事土地估價活動不少於3年,且在本機構執業3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不少於執業土地估價師總數的40%;

(二)機構性質為公司制的

(1)註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2)11名以上(含11名)執業土地估價師。

(三)機構性質為合夥制的

(1)出資總額不低於80萬元人民幣;

(2)5名以上(含5名)執業土地估價師;合夥人中,執業五年以上的土地估價師不少於兩人。

(四)近兩年平均每年完成35萬平方米以上土地估價項目,或組織完成城市基準地價、農用地分等定級業務的業績紀錄;

(五)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質量保證體系健全。設有技術負責人(總估價師或技術總監)負責估價報告質量;

(六)設有機構職業風險基金,兩年內無不良行為紀錄;

(七)應符合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在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註冊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機構性質為公司制的

(1)出資總額不低於80萬元人民幣;

(2)5名以上執業土地估價師。

(二)機構性質為合夥制的

(1)出資總額金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2)2名以上執業土地估價師。

(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設有技術負責人;

(四)省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辦理註冊,應由全體股東或合夥人***同作出決議,向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申請報告;

(二)《土地估價中介機構註冊申請表》;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法定代表人或執行合夥人與技術負責人及各股東或合夥人簡歷;

(五)執業土地估價師的《註冊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身份證復印件、以本機構名義開戶的人事檔案存放地證明,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納證明勞動合同、醫療保險手冊;

(六)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認定的繼續教育學時證明材料;

(七)執業土地估價師曾在其他土地評估機構中為股東或合夥人的,應提交股權轉讓證明或退夥證明;

(八)對執業土地估價師從業年限有要求的,應提交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出具的相應執業時間證明;

(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其中應當載明股權結構或合夥人出資比例;

(十)辦公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十壹)內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執業質量控制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壹條 向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申請註冊的機構,須提供經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出具的機構執業情況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當對註冊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加蓋註明日期的受理專用印章。對於註冊申請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視同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第二十三條 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向社會進行為期不少於30天的公告考察;公告考察期滿,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匯總全部資料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要求和初審意見,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本辦法條件或初審有誤的機構做出否決或重審的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在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備案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由行業協會頒發機構執業註冊證書,註冊情況在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網站上公示。

在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將工商稅務準許經營的全套文件、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勞動保險繳納證明等資料交由註冊的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在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註冊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的《註冊申請表》和認定文件,省級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抄送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備份。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未準予備案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土地估價行業協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註冊的機構並說明理由。註冊申請機構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5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對於逾期未申請復議的,申請材料退回註冊申請機構。

第二十七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可以依法合並或分立。合並或分立後的土地估價中介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註冊。

第二十八條 機構執業註冊證書遺失或毀損的,可以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或換發,並由土地估價行業協會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變更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