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火車票退票手續費是:開車前15天以上火車退票無手續費,開車前48小時以上火車退票收取票價5%的手續費,開車前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火車退票收取票價10%的手續費,開車前24小時以內火車退票收取票價20%的手續費。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八條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旅客退票必須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發站辦理。
2.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裏程時,按起碼裏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字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因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在開車後2小時內改簽的車票不退。
6.站臺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
法律依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
第十壹條 車票票面(特殊票種除外)主要應當載明:
1.發站和到站站名;
2.座別、臥別;
3.徑路;
4.票價;
5.車次;
6.乘車日期;
7.有效期。
第十二條 車票中包括客票和附加票兩部分。客票部分為軟座、硬座。附加票部分為加快票、臥鋪票、空調票。
附加票是客票的補充部分,除兒童外,不能單獨使用。
第十三條 車票票價為旅客乘車日的適用票價。承運人調整票價時,已售出的車票不再補收或退還票價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