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海因茨不偷藥,造成妻子的痛苦死亡,以及親人朋友的痛苦,因此不偷是惡毒的。
第二、海因茨偷藥,造成了藥師的痛苦,因此偷是惡毒的。
小總結:不偷藥,造成生命的痛苦是大的;偷藥,造成生命的痛苦是小的;因此,海因茨應該偷藥。偷藥善大惡小。不偷惡大善小。
第壹,海因茨偷藥,在道德上不應受到譴責。假若,道德否定海因茨,道德必存錯誤。在道德上應承認海因茨偷藥是正確的。
第二、海因茨偷藥,在法律上是錯誤的。為了不破壞法制建設,造成社會性傷害,法律必須否定海因茨。否則,法律必存錯誤。
中總結:海因茨應該偷藥,但偷藥用藥之後應當自首,接受法律的懲罰。
如果是法官的話具體要這麽做:
因為海因茨的行為在客觀上符合盜竊罪的行為構成,其主觀上也具備極其強烈的目的性(即主觀故意),所以毫無疑問是構成盜竊罪並且入罪的,但是海因茨的行為可能因不具備期待可能性從而出罪(日本刑法學家大冢仁評價,期待可能性“是想對在強有力的國家法規面前喘息不已的國民的脆弱人性傾註刑法的同情之淚”。
也正因為期待可能性飽含了對人性的考量和體諒,從而使得刑法在實現懲罰目的之外,又能充分尊重人性和社會規律,最終避免刑法成為冷酷的機器,司法官成為無情的流水線工人),關於本案是否能夠適用期待可能性理論這壹點,案例裏面已經提及海因茨在盜竊之前已經進行了所有的合法手段的嘗試,並且均以失敗告終,面對最親愛的人即將因無法獲取治療藥物而死亡的事實,法律不應強人所難要求海因茨做出違反人性的選擇,海因茨的處境符合了適用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條件,因而在本案中可以將不具備期待可能性作為海因茨出罪的依據,但以上都是刑法理論層面的論述。在法律實踐層面,期待可能性理論應用的案例極少存在。畢竟,在我國之前的案例中,我國的司法實踐對於正當防衛等理論的實踐應用,在判斷罪與非罪的問題上存在較多爭議並且對於這類理論的使用保有極大的謹慎態度。因此,如果海因茨的案例發生在我國,定罪可能無法避免,但我國司法機關基於其人情以及自首情節的考量會給予從輕和從寬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