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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具體如下:

1、信賴保護原則是指當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已產生信賴利益,並且這種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如果撤銷就必須補償其信賴利益損失;

2、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高於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受到壹定程度弱化。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最基本的基本含義就是政府實施行政行為也必須誠實信用。

信賴保護內容具體如下:

1、是行政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合法性與有效性的信賴而與行政機關合作,這種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應當受保護;

2、是行政相對人因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而獲得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行政機關不能隨意撤銷自己的行政行為。壹旦因撤銷行政行為而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責任,否則行政機關將逐漸失去公眾的信賴;

3、如有第三人因為不知道行政行為有瑕疵而與行政相對人發生某種法律關系,由於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授益行為而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也應當受到保護。四是,如果行政相對人懷有主觀惡意,從行政機關取得授益行為而獲得的利益則不受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