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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莫唑胺膠囊的用法用量

同步放化療期

口服本品,每日劑量為75mg/m2,***42天,同時接受放療(6Gy分30次)。隨後接受6個周期的本品輔助治療。根據患者耐受程度可暫停用藥,但無需降低劑量。同步放化療期如果符合以下條件: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1.5 x 109/L,血小板計數≥100x109/L,普通毒性標準(CTC) -非血液學毒性≤1級(除外脫發、惡心和嘔吐),本品可連續使用42天,最多49天。治療期間每周應進行全血細胞計數。在同步化療期間應按血液學和非血液學毒性標準(表1)暫停或終止服用本品。 表1 與放療合並期間暫停或終止服用本品毒性 暫停TMZa 終止TMZ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 ≥0.5 × 109/L

和 <1.5 × 109/L <0.5 × 109/L 血小板計數 ≥10 × 109/L

和<100 × 109/L <10 × 109/L CTC非血液學毒性  (脫發、惡心和嘔吐除外) CTC 2級 CTC 3或4級 a: 如果符合以下標準,繼續可以與TMZ同時治療: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1.5× 109/L ,血小板計數

≥100× 109/L ,CTC-非血液學毒性≤1級(脫發、惡心和嘔吐除外)。

TMZ = 本品;CTC =普通毒性標準。 輔助治療期

本品同步放化療期結束後4周,進行6個周期的本品輔助治療。第1周期的本品劑量是150mg/m2/日,每日壹次,***5天,然後停藥23天。

第2周期開始時,如果第1周期CTC的非血液學毒性≤2級(除脫發、惡心和嘔吐外)、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ANC)≥1.5×109/L和血小板計數≥100×109/L,則劑量可增至200mg/m2/日。如果第2周期的劑量沒有增加,在以後的周期中也不應增加劑量。除出現毒性外,以後各周期的劑量維持在每日200mg/m2。輔助治療期間應按表2和表3降低劑量。

治療期間,第22天(首劑本品後21天)應進行全血細胞的計數。應按表3降低劑量或終止服用本品。 表2 輔助治療的本品 劑量水平劑量水平 劑量(mg/m2/日) 備註 –1 100 因較早的毒性而減量 0 150 第1周期的劑量 1 200 第2-6周期無毒性時的劑量 表3 輔助治療期間減量或終止用藥毒性 TMZ劑量降低壹個水平 終止TMZ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 <1.0 × 109/L 見腳註b 血小板計數 <50 × 109/L 見腳註b CTC非血液學毒性  (脫發、惡心和嘔吐除外) CTC 3級 CTC 4級 a: TMZ 劑量水平見表2。

b: 如果需要將TMZ降至<100mg/m,或如果降低劑量後重新出現同樣的3級非血液學毒性(脫發、惡心和嘔吐除外),則應終止TMZ治療。

TMZ = 本品;CTC =普通毒性標準。 成人患者

以前未接受過化療患者的每28天周期中本品口服劑量是每日200mg/m2 ,***5天。以前曾接受過化療患者的本品起始劑量是150mg/m2/日,如果下個周期第壹天的ANC果1.5×109/L和血小板計數≥100×109/L,則第2周期的劑量增為200mg/m2/日。應根據ANC和血小板計數最低值調整本品的劑量。

兒童患者

在3歲或3歲以上的患兒中,每28天周期中本品口服劑量是200mg/m2/日,***5天。以前曾接受過化療患兒的本品起始劑量是150mg/m2/日,***5天;如果沒有出現毒性,下個周期的劑量增至200mg/m2/日。

治療可繼續到病變出現進展,最多為2年。

整劑量的實驗室參數

必須符合以下實驗室參數才能用藥:ANC≥1.5×109/L和血小板計數≥100×109/L。

第22天(首劑後21天)或該天48小時內以及每周必須檢查全血細胞的計數,直至ANC≥1.5×109/L和血小板計數≥100×109/L。如果任何壹個周期內的ANC< 1.0×109/L或血小板計數<50×109/L,下個周期的劑量必須降低壹個水平。劑量水平包括100mg/m2、150mg/m2和200mg/m2。推薦的最低劑量為100mg/m2。 應空腹(進餐前至少壹小時)服用本品。服用本品前後可使用止吐藥。如果服藥後出現嘔吐,當天不能服用第2劑。

不能打開或咀嚼本品,應用壹杯水整粒吞服。如果膠囊有破損,應避免皮膚或粘膜與膠囊內粉狀內容物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