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調的性質與目的
借調,顧名思義,是指某個單位因工作需要,臨時從其他單位借用人員來協助完成特定任務或項目。這種安排通常是基於工作需求的臨時性、緊急性或專業性考慮。借調的目的在於解決短期內的人力資源不足或專業技能欠缺問題,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掛職的性質與目的
掛職則是壹種更為長期和系統的工作安排。它通常指的是幹部或專業技術人員被派往基層或特定單位,擔任壹定的職務,進行實踐鍛煉和學習。掛職的目的在於提升幹部或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拓寬視野、增進了解,以及促進不同單位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三、期限與待遇
借調壹般具有較短的期限,通常在幾個月到壹年之間,具體根據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和單位的需求而定。借調期間,被借調人員的工資、福利等通常由原單位負責。而掛職的期限則相對較長,壹般為壹到兩年,甚至更長。掛職期間,掛職人員可能享受與原單位不同的待遇和福利,具體根據掛職單位的規定而定。
四、管理與考核
借調人員的管理和考核主要由借調單位負責,原單位則保持壹定的聯系和協調。借調結束後,被借調人員通常返回原單位繼續工作。而掛職人員的管理和考核則由掛職單位和原單位***同負責,掛職期間的表現將成為其晉升、評優等的重要依據。掛職結束後,掛職人員可能根據工作需要和表現情況留在掛職單位或返回原單位。
綜上所述:
借調和掛職雖然都是單位之間的人員流動方式,但它們在性質、目的、期限、待遇、管理和考核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借調更註重解決短期內的工作需求,而掛職則更註重幹部或專業技術人員的長期培養和鍛煉。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以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工作效率的提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六十九條規定: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五十五條規定: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紀委、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因工作需要、改善領導班子結構、發揮幹部特長和交流鍛煉而需要交流的其他幹部。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掛職鍛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