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代表法》第四條規定,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代表法》也規定,人大代表應采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