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標準是:黨組織班子配備不齊、書記長期缺職、工作處於停滯狀態的;黨組織書記不勝任現職、工作不在狀態、嚴重影響班子整體戰鬥力的;班子不團結、內耗嚴重,上級安排布置的任務難以落實,各項工作在當地處於落後狀態的;組織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不開展黨組織活動的;對黨員疏於教育管理、長期不過組織生活、作用發揮不好的;基層組織沒有辦公活動場所或雖有場所但達不到標準、不具備基本服務功能、不能開展為群眾服務活動的;黨員幹部對群眾態度冷漠、辦事不公、優親厚友、損害群眾和集體利益、克扣群眾財物、群眾意見比較大的。
法律依據:《關於開展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集中專項整頓的實施方案》三、明確整頓對象。整頓對象主要是:黨組織班子配備不齊、書記長期缺職、工作處於停滯狀態的;黨組織書記不勝任現職、工作不在狀態、嚴重影響班子整體戰鬥力的;班子不團結、內耗嚴重,上級安排布置的任務難以落實,各項工作在當地處於落後狀態的;組織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不開展黨組織活動的;對黨員疏於教育管理、長期不過組織生活、作用發揮不好的;基層組織沒有辦公活動場所或雖有場所但達不到標準、不具備基本服務功能、不能開展為群眾服務活動的;黨員幹部對群眾態度冷漠、辦事不公、優親厚友、損害群眾和集體利益、克扣群眾財物、群眾意見比較大的;社會治安問題和信訪矛盾糾紛集中的基層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