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證或臨時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旅行證;
4、軍人保障卡;
5、軍官證;
6、武警警官證;
7、士兵證;
8、軍隊學員證;
9、社會保障卡;
10、駕駛證;
11、護照。
身份證的功能與作用:
1、身份證明:身份證是公民法定的身份證明文件,用於證實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2、日常生活:在開戶、就醫、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等場合,身份證是必須提供的有效證件;
3、法律效力:身份證具有法律效力,是公民享有法律權益和履行法律義務的重要憑證;
4、信息記錄:身份證內置的芯片記錄了個人的基本信息和生物特征,便於信息核對和身份驗證;
5、社會管理:身份證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工具,有助於政府部門進行人口統計、治安管理等工作;
6、電子服務:現代身份證具備電子認證功能,可用於電子政務、網上銀行等多種電子服務。
綜上所述,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旅行證、軍人保障卡、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社會保障卡、駕駛證和護照。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壹)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