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又稱《海洋法公約》或《海洋法條約》,是1973年至1982年舉行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UNCLOS III)產生的國際協定。《海洋法公約》界定了各國在利用世界海洋方面的權利和責任,為企業、環境和海洋自然資源管理制定了準則。該公約於1982年締結,取代了1958年的四項條約。1994年,在圭亞那成為第60個批準該條約的國家的壹年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截至2016年6月,167個國家和歐洲聯盟加入了該公約。尚不清楚《公約》在多大程度上編纂了習慣國際法。
法律依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二條 領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 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壹帶海域,在群島國的情形下則及於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壹帶海域,稱為領海。
2. 此項主權及於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 對於領海的主權的行使受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