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要求對方國家直接抓人,但可以通過國際司法合作的方式進行追逃;
2、在司法實踐中,壹般都是由中國警方向對方國家司法機構提供犯罪證據,這樣即使沒有引渡條約,對方國家也可以通過移民訴訟的方式將其進行遣返。
引渡的條件包括哪些
1、請求引渡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地國,個人不能成為請求引渡的主體;
2、引渡的發生須以被請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國且犯有可引渡之罪為基本前提;
3、引渡應當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引渡只要符合國際法關於引渡的壹般要件,即:雙重歸罪原則、死刑犯不引渡原則、專壹原則(即請求引渡的國家對於被引渡的人犯只能就其所犯構成引渡理由的罪行對該人進行審判或處罰罪犯、政治犯不引渡)等,並且有引渡條約、或公約、或協議就可以,而不管罪犯是不是 “持假護照或非法移民”
引渡條約是指國家根據條約在A國境內而被B國指控犯罪的人,應B國的請求,移交B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因為國際法上沒有賦予國家以引渡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回申請國完全是被申請國的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引渡法》
第七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壹)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
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壹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壹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準予引渡。
第八條 外國向中華人民***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拒絕引渡: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請求時,中華人民***和國的司法機關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
(四)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於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八)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的。但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後對被請求引渡人給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