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對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國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第六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對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進行指導、監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第二章 人力資源市場培育第七條 國家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第八條 國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運用區域、產業、土地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力資源市場,鼓勵並規範高端人力資源服務等業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第十壹條 國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開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充分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力資源。第三章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第十五條 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
(壹)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咨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第十六條 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公***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政府預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第十七條 國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第十八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執行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