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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放射性汙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什麽責任

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按照《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以下簡稱《基本標準》)確定的甲級、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後產生放射性汙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1、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2、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汙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3、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的承擔方式壹般是進行民事賠償、恢復原判、消除危害等

依照前款規定實施退役的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實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壹)將有使用價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轉讓;(二)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因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汙染環境致人損害的責任,特殊侵權責任的壹種。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三十條

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