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位在法律上的含義是什麽
順位Sequence,不動產物權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依設立的時間先後所排列的順序中占據的位置。任何壹項不動產上均可以設立多項他物權,如壹項土地所有權之上,可以在設立用益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的同時,設立壹項或者數項擔保物權性質的抵押權。此時,這些限制物權的行使順序必須依照壹定的原則或方法予以確定。順位的目的在於依其登記的先後順序確定其行使順序。順位只適用於所有權之外的不動產物權,不適用於動產物權。順位制度的建立,實質上賦予不動產物權兩種權利:壹是該實體權利本身,二是該實體權利所享有的順位權利。順位權利是實體權利的程序權,是實現實體權利的程序保障。它貫徹自中世紀以來民法的”優先順位的權利優先實現的原則”,對保護權利人和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順位依以下規則進行:(1)因任何不動產均可以負擔多個設定的物權,故壹切設定的不動產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發生順位問題。(2)順位的建立只依據權利納入登記的時間順序,並以登記的時間順序表示。(3)優先順位的權利絕對優先實現。後續順位的權利,只有在優先順位的權利實現後才能實現。如優先順位的權利實現後,後續順位的權利已無法實現,則被視為滌除。(4)後續順位的權利人不得為損害優先順位權利人的利益的行為。順位可以拋棄和保留。優先順位的不動產權利人拋棄其權利時,其順位同時拋棄,後續順位的各權利人的順位也依次前進。順位保留是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為將來必然產生的不動產的限制物權保留壹個優先的順位。當被保留順位的限制物權產生時,經登記而直接進入優先的順位,而不必依其成立的時間被登記在後續順位。順位還可以變更,即性質相同的不動產物權,優先順位與後續順位之間可以交換其位置。順位變更在各變更的順位納入登記後生效。但順位的拋棄或變更涉及第三人利益時,應當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同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且不得撤銷。未征得第三人同意而拋棄順位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拋棄順位者負賠償責任;未征得第三人同意變更順位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變更順位的各方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在順位保留和順位變更時,均必須登記。否則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