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價: 35元
作者: 郭建 主編
ISBN: 978-7-309-05735-5/D.347 本類其他相關圖書
開本: 小16開 裝幀: 平裝 頁數: 330頁 字數: 431千字
出版日期: 2007-9 電子圖書購買,請點擊!
★ 內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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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全面論述了自先秦至民國中國歷史上探討研究法律問題的學說、學派及主要的思想家,以及民間對於法律問題的態度與認識,總結並分析中國傳統社會法律思想的發展脈絡和基本特性。本書吸取了近年來中國法律思想史學科研究的最新成果,尤其是加強了對民間傳統法律意識的概括與總結,以及對於近代中國法律思想重大變革的介紹分析。在體例結構上,本書采用了學派、專題來區分章節,更突出了重點,防止內容重復。本書每章都設置了“本章要點”、“本章小結”、“參考閱讀書目”等欄目,特意設置了“資料”、 “人物”、 “解說”等閱讀欄目,並配有50余幅相關插圖,來幫助讀者掌握內容、加深印象。全書結構新穎,條理清晰,文字流暢,是法律專業師生和廣大法律愛好者研習中國法律思想史的理想教材和適用讀物。
★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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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編
郭 建
副主編
姚榮濤
撰稿人 (以撰寫章節先後為序)
郭 建 袁兆春 顧俊傑
於語和 王誌強 徐忠明
姚少傑 韓秀桃 姚榮濤
郭 建,男,1956年9月出生於上海,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1982年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歷史系,獲歷史學學士學位。1985年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律系法制史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以後留校任教至今。主要論著有《帝國縮影》、《中華文化通誌·法律誌》(第壹作者)、《中國法制史》(法律碩士教材,第壹作者)、《中國財產法史稿》、《中國古代民事法律文化基本特征概述》、《“坑”考》等。參與了《中國民法史》(副主編)、《中國學術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副主編)等著作的編寫。譯作有《日本民法債權總論》、《英美法》等。
★ 書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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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壹
中國法律思想史是法學的壹門分支學科,也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壹門基礎性課程。
中國法律思想史學科研究的對象是: 中國歷史上有關法律的主要理論學說的發展脈絡、基本特色,這些理論學說對於中國歷代的立法以及司法活動的影響;歷史上民眾對於法律的普遍的看法,對於法律知識的掌握與認識;以及上述的傳統理論學說、民眾的法律意識對於當代中國社會的影響。通過這類研究,力圖從中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
二
有關法律的思想伴隨著法律的形成而出現,並隨社會和法律的發展而發展。
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法律思想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受著社會經濟基礎的制約;同時根據上層建築對於經濟基礎的反作用的原理,統治階級的法律思想又往往會指導統治者的立法活動,從而又會對社會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中國早在商、周兩個朝代就已經形成了相當完整的法律,也開始形成有系統的法律思想。西周統治者提出的“明德慎罰”思想,對於後世發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
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前221)是中國社會大變革時期,思想界更是空前絕後的活躍,出現了“百家爭鳴”的繁榮景象。隨著中國法律制度在這壹時期迅速走向以皇朝制定法為主體的成文法體系,法律問題受到了高度的重視,諸子百家幾乎都涉及這個問題。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儒家和法家。儒家著重於對周禮的研究和總結,認為統治者應該註重對於民眾的教化,法律只能起輔助的作用,從而建立了後世稱之為“禮教”的思想體系。法家則旗幟鮮明地提倡“法治”,並對於法律的起源、法律的性質、法律的功效等問題進行了相當透徹的分析,對各諸侯國的“變法”改革政治、社會體制發生了重大影響。其他的道家、墨家、名家等學派也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將法律問題的討論推向深入。陰陽五行家則從超自然力量的角度論述政治和法律問題,為當時的統治者提供了最現實的維持統治的口實。
“百家爭鳴”時代的學說基本奠定了以後兩千多年法律思想的基本面貌。自秦朝後大壹統政治局面形成,如何更好地維護和鞏固這種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成為以後兩千多年中國思想界討論問題的出發點和中心任務。兩漢時經改造的儒家禮教逐漸成為壹種正統的官方理論,其對法律的定位和論斷也就成為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的重要因素。思想的爭鳴已經過時,不能再被統治者所容忍,只是在若幹的具體問題上後世的思想家有壹定的發展。
鴉片戰爭開始打破中國傳統社會的結構,隨著空前的統治危機以及民族危機的加劇,反映在思想界也再次出現了爭鳴的局面。19世紀末的維新運動開始批判傳統的法律制度,新的思想、新的學說開始大量湧現,尤其是歐美的法律學說開始傳入,猛烈地沖擊中國思想界。這壹趨勢在20世紀初依舊存在,隨著法律制度的迅速改革、近代化的法律教育體制的建立,以及法律職業集團的初步形成,現代意義上的法學學科得以建立。然而由於20世紀初中國處在長期的戰亂之中,並沒有具備建設近代化法制所需要的穩定的社會條件,也沒有給思想界充分吸收消化匆忙引進的歐美各類法學流派的機會,更沒有創立本土法學學派的可能。尤其是引進的法律制度、法學學說和中國社會脫節,形成了西化的社會精英階層法律思想和保留傳統觀念的民間法律意識的巨大鴻溝。
三
長期以來,中國傳統社會的主流法律思想並未發生實質性的重大變化,源遠流長,自成體系,幾乎很難發現受到外來思想影響的痕跡。見於汗牛充棟的各類古籍中涉及法律的學說、議論,從總體上來說,其主要的特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1. 較早脫離宗教影響
世界上很多地區的古代文明往往都將法律視為神靈的規定,奉為神聖,法律的權威也被認為是來自神靈,法律長期和宗教的戒律混同,訴訟審判的程序也充滿神秘的色彩。但是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很早就擺脫了神靈、宗教的束縛,春秋戰國時期有很多的思想家是從人類社會本身來尋找法律的起源、法律權威性的來源等問題的答案。很多思想家都明確指出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的組成部分,是由人類自己創設的,其權威來自人類社會本身的政治力量。在以後漫長的歷史時期,各朝各代的思想家也很少將法律問題歸結為宗教或神秘問題,主流思想家都認為法律並非是反映“天道”、“天理”等非人格化的神秘力量的最完備的方式。
2. 將法律視為簡單工具的傾向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的思想家就已經相當壹致地將法律視為君主進行專制統治的壹種統治工具。只是君主應該在多大程度上依靠這種工具上,才有儒家和法家的區別。在以後的歷史發展中,這壹觀念仍然長期發生影響。主流思想家壹般都將法律視為壹種簡單的政治工具,只能在“禮教”的指導下、在儒家君子的“人治”運用下,起到有限的、輔助性質的社會治理作用。
3. 涉及法律的討論範圍較為狹窄
中國古代思想家有關法律問題的討論總的來說主要集中於法律對於維持君主統治、幫助進行“教化”究竟能夠發揮多大程度的作用方面,至於其他在現代看來應該作為法律問題來討論的問題,則往往被忽略。論題幾乎都集中在上對下的社會關系如何以法律建立、如何進行調整的方面,至於下對上的社會關系,或者是在同壹社會等級內如何以法律調整的問題則很少涉及。比如在君主與法律的關系問題上,君主是否應該遵守法律的問題,長期以來很少有人進行深入的討論。有關民間的各類財產關系是否應該給予明確的規範、如何進行規範的問題,也幾乎從未進入 哪位思想家的視野。
4. 沒有專門的法學家集團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中國古代並不存在“法學”這樣的學科,也沒有法律職業集團。因此現代意義上的法學家,或者法學流派也無從產生。思想家們只是在討論政治、社會問題時附帶討論法律問題。這就不可避免地帶來難以從技術層面上討論法律問題的缺陷,難以將復雜的社會問題簡化為壹些可操作的法律觀念來進行討論,使得法律體系本身的發展較為緩慢。
另外,對於廣大社會下層民眾而言,法律是壹種異己的、代表統治的、難以預料後果的規範體系,可以設法利用,但並非可以依靠,遠遠沒有明君、清官來得可靠。
因此長期以來民眾形成了漠視法律的傳統觀念,規避法律往往成為壹種求生的本能。但同時又往往要利用法律在糾紛中獲得有利地位,因此在民間,所謂“厭訟”和“纏訟”的現象同時並存,在明清時期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雖然中國古代的思想家很早就開始註意區分法律與宗教神鬼的關聯,但是對於廣大的民眾來說,冥冥中的“善惡報應”是迫使社會成員遵守社會秩序的更有效的動力。實際上民間所熟悉的並非是各代思想家的著作,而是壹些如《太上感應篇》那樣的宣揚善惡報應的“教化”通俗讀物。不少皇帝頒布的教化民眾的諭旨,也都是以報應來規勸臣民不要輕易犯法。因此報應思想是中國古代社會民眾法律思想的壹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四
自從20世紀70年代末法學教育得以恢復以來,中國法律思想史課程就壹直是各法律院系的法學基礎課程之壹,已出版的教材也有十幾種之多。本教材作為“復旦博學·法學”系列之壹種,力圖要凸顯在新世紀法學教育方面的壹些新的想法。主要考慮按照這樣幾個原則來進行編寫:
1.本教材的讀者應該是學習法律的本科學生,因此教材應該適應讀者的需要,樹立學生第壹的觀念。要適應法學本科學生的情況,使學習法學的本科學生能夠順利閱讀,並能夠激發學生學習本課程的積極性,有利於法學本科學生學習。
2. 教材應該是科研成果的結晶,但本身並非研究專著。因此教材要吸收近年來中國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最新成果,要站在學術的前沿;但又要做到深入淺出,客觀介紹主要的觀點,使讀者容易接受,並形成基本的思路,了解研究現狀。
3. 中國法律思想史課程所教授的是較為抽象的概念與觀念,教材要防止流於空洞乏味的弊端。為了幫助學生掌握內容,教材要力求文字表達的生動,並可以壹些能幫助理解的人物介紹以及典型的事例來說明問題。
4. 為檢驗學習效果,課程需要考試,教材也需要壹定的便於考核的內容,但同時又要防止教材成為應付考試的“解題大全”。以幫助學生在接受授課和閱讀教材後確立法治意識、提高認識能力為主要目的。
為了貫徹上述編寫原則,我們在本教材的編寫中註意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大多數法律思想史教材是按照思想家來分章節的,這種章節結構比較難以使學生掌握重點。出於上述的編寫原則的考慮,我們在本教材的章節結構上做了這樣的調整: 在第壹編的先秦部分采用了傳統的按照學派來分章的方法;而在第二編的秦漢大壹統局面形成後各個歷史朝代,則基本采用按受到較多關註的壹些專題來分章節;在第三編所涉及的受到各類新的法律思想沖擊的19世紀末到20世紀上半葉時期,基本按照專題來分章節。
在內容的平衡取舍上,本教材在集中介紹中國古代各主要學派的法學觀點的同時,也註重介紹近代以來思想家、政治家、法學家的法律思想;介紹統治者、社會精英階層法律學說、法律思想的同時,也註重介紹傳統社會中普通民眾的法律觀念和在民間流行的有關法律的諺語俗語。力圖使學生掌握比較全面的、比較完整的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概貌。
古代思想家借以表達自己思想的文體在今天已經不再通行,作為專門的研究者,在閱讀古代思想家的論著時並沒有很大的困難,但作為法學本科學生來說,在閱讀這些資料時就有相當大的困難。因此本教材的編寫強調文字通俗易懂,所有的文言文史料都盡可能轉換為口語化的現代文,凡引用的著名警句、精彩論斷,都加上現代漢語的解釋。
隨著社會生活節奏的加快,以及現代傳媒手段的不斷更新,人們的閱讀習慣正發生變化。為了適應這種趨勢,本教材力圖按照閱讀者的眼光來編排版面。設置了歷代思想家具有典型意義的論斷段落作為閱讀材料,和正文以不同的字體排列, 附加白話文譯文。背景材料、典型事例以及人物介紹也都穿插於正文之中。學生可以連續閱讀教材正文,也可以跳躍式地閱讀這些材料。
五
本教材面向的主要是學習法學的本科學生。學生在學習本課程、閱讀本教材時不妨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學生在開始這門課程的學習時,能夠真正認識到學習中國法律思想史的意義。跨入法學院校大門的學生,是中國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宏偉工程的建設者。了解中國國情,是承擔這壹重任的建設者必須具備的條件。中國法律思想史課程就是了解中國在法律文化傳統方面國情的重要途徑。20世紀以來中國迅速地引進歐美國家的法律制度、法學思想,乃至整套的法律術語,但是幾千年文化積澱的社會法律意識並沒有隨之同步轉化,傳統的法律觀念仍然作為壹種社會習慣勢力在影響著廣大的民眾,並且在立法和執法領域也時常可以發現傳統法律思想觀念的影響。了解和研究這壹傳統,應該是新時代法學工作者的責任所在。同時,通過學習中國法律思想史,可以在比較中更好地掌握今天的法學體系,將學習到的現代的法學知識融會貫通,從而提升自己的素質,為自己成長為壹名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人”打下更為全面的基礎。
其次,在學習中國法律思想史的課程時,要樹立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把思想家的言論以及社會的法律意識和當時的社會歷史狀況結合起來,既要註意到學術、思想本身的發展軌跡,同時也要註意到社會經濟基礎制約著包括學術、思想在內的全部上層建築發展的總方向,法律思想的發展不可能擺脫這種制約;同時,法律思想的發展也會受到當時實行的現實法律制度的影響,現實法律制度不僅為法律思想的發展提供討論的課題,而且在缺乏其他法律制度作為參考系的情況下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法律思想發展的深度和廣度。因此學習本課程應該以中國法制史
課程為前提課程,並要註意結合掌握中國歷史背景的知識。曾有古人稱“六經註我”,作為壹種提倡敢於創新的意識,這壹口號是豪邁的;但是作為壹種學習態度,很容易產生主觀臆斷,或滿足於壹知半解。學習中國法律思想史應該充分註意到這壹領域內的長期的文化積澱,不能為了急於有所“發現”,就簡單地以現代的觀點強加於古人的論斷,隨意給古人貼上“腐朽的”、“反動的”、“進步的”之類的標簽;或者是有意拔高,下結論說“某某觀點古已有之”。在掌握古人某壹論斷時要充分註意到其來龍去脈,從整個發展的脈絡上來總結其確切的含義,以及對於後世有什麽影響。同時要謹慎分析時代背景,不能輕易地作出“某某”思想是“某某階級的代表”的判斷。
再次,學習思想史應該有相當的原著以及參考書的閱讀量。當然要求學生全部掌握中國歷史上大量的思想家有關法律的論著是不現實的,但是至少應該在課程學習過程中閱讀幾篇具有代表意義的古代思想家的論著。本教材註意到在每章內都編入了最典型的思想家論述段落,壹般都將大意翻譯為現代漢語。不過要真正在本課程的學習中有更大的收獲,還是應該認真閱讀原著。
目 錄
前言
第壹編 先秦時期的法律思想
本編要點
第壹章 早期的法律思想
第壹節 早期的法律觀念
壹、 先民思維觀念的壹些特點
二、 “率民以事神”
三、 天命與天罰
四、 重孝
第二節 西周初年的法律思想
壹、 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
二、 “明德慎罰”
三、 親親、尊尊和有別
第二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壹節 先秦儒家產生與學派流變
壹、 儒家學派的形成
二、 儒家的主要經典
三、 儒家的流派
第二節 先秦儒家的主要觀點
壹、 關於立法權與法的起源
二、 仁政學說
三、 維護君權說
四、 維護等級特權的禮治論
五、 刑法理論
六、 “為政在人”的人治論
七、 孝悌理論
八、 父子相隱的訴訟理論
第三節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特點及其歷史影響
壹、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特點
二、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歷史影響
第三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
第壹節 法家學派的產生和發展
壹、 春秋時期法家的先驅人物
二、 戰國前期和中期的法家學派
三、 戰國末期的法家學派
第二節 法家學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壹、 法家的法律觀
二、 法家的法治理論
三、 法家推行“法治”理論的方法
第三節 法家法律思想的特點和歷史作用
壹、 法家法律思想的特點
二、 法家對其他學派思想的吸收
三、 法家法律思想的歷史作用
第四章 道家、墨家及先秦其他學派的法律思想
第壹節 道家的法律思想
壹、 道法自然,崇尚社會秩序與自然秩序的和諧壹致
二、 反對仁義禮法,否定人為確定的各種規範的存在價值
三、 小國寡民,無為而治
四、 逍遙遊——超越壹切世俗束縛與規則的自由人生
第二節 墨家的法律思想
壹、 法律起源論: 法律起源於統壹天下是非善惡標準的需要
二、 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核心的法律觀
三、 主張賢人治國的人治思想
四、 以天的意誌為法律權威的基礎
第三節 其他學派的法律思想
壹、 陰陽家的法律思想
二、 兵家的法律思想
三、 名家的法律思想
四、 雜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編 大壹統局面形成後的法律思想
本編要點
第五章 古代官方正統法律思想
第壹節 中國古代官方正統法律思想的早期演進和定型
壹、 秦統治者的法律思想
二、 漢初流行的黃老法律思想
三、 漢中期以後官方正統法律思想的初步定型
四、 西漢後形成的官方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
第二節 漢以後官方正統法律思想的發展
壹、 三國兩晉南北朝期間法律思想的演變
二、 《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
三、 理學的興起及其對法律思想的影響
第三節 古代官員執法的主要法律觀念
壹、 秦及漢初執法官員的法律觀
二、 春秋決獄: 西漢中期以後的法律實用主義傾向
三、 南宋書判中的法律實用主義精神
四、 清代刑部司法中的混合式實用主義法律觀
五、 簡析中國古代執法中實用主義法律觀
第六章 歷代思想家關於法律問題的探討
第壹節 對於正統法律思想的進壹步討論
壹、 關於德與刑的關系的討論
二、 關於法律是否應普遍適用的討論
三、 關於按照時令行刑的討論
四、 關於是否應恢復肉刑的討論
五、 關於復仇問題的討論
六、 關於是否應該積極地開展“息訟”的討論
七、 關於頻繁赦宥問題的討論
第二節 具有懷疑和批判精神的法律思想
壹、 基於道家思想加以發揮的懷疑與批判
二、 基於儒家“民本”思想而加以發揮的懷疑和批判
第三節 歷代傳授法律知識與考選法律人才制度
壹、 歷代律學的發展概況
二、 傳授法律知識的制度
三、 選拔法律人才的制度
第七章 民間社會的法律意識
第壹節 訴訟: 伸冤與權利
壹、 冤抑的由來
二、 權利與伸冤
第二節 訴訟: 態度與策略
壹、 訴訟態度: 健訟與懼訟
二、 訴訟策略: 把事情鬧大
第三節 伸冤: 人物與途徑
壹、 清官與俠客
二、 復仇與報應
第三編 近代的法律思想
本編要點
第八章 晚清變革中的法律思想
第壹節 “變法”思潮的形成
壹、 對於傳統法制整體的懷疑與批判
二、 主張“更法”到呼籲“變法”
三、 陳虬對於傳統刑罰制度的批判與改良建議
第二節 借鑒西方法制的議論與主張
壹、 介紹並普及中國以外世界的知識
二、 借鑒西方的變法主張
三、 效法西方實行“變法”的主張
第三節 維新變法運動的法律思想
壹、 大力營造變法輿論
二、 鼓吹君主立憲制度
三、 大力引進西方政治學法學理論
第四節 新政修律時期的法律思想
壹、 “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提出
二、 對中國舊律的系統研究和改良方案的提出
三、 “會通中外”的修律宗旨
四、 清末修律中的禮法之爭
第九章 民國時期主要政治人物的法律思想及其對法律的影響
第壹節 立法指導思想
壹、 三民主義
二、 社會本位
三、 快速立法,兼顧國情
第二節 憲政與憲法思想
壹、 職能分立與五權憲法
二、 黨治政府
第三節 其他部門法及司法的思想
壹、 民法
二、 土地法
三、 司法思想
第十章 民國時期法律家群體的法律思想
第壹節 民國時期法律家群體概述
壹、 民國時期法律家群體的形成背景
二、 民國時期法律家群體的特征
三、 民國時期的法學教育與法律院校
第二節 民國時期法律家群體的法律思想
壹、 憲政思想
二、 立法思想
三、 刑法思想
四、 民法思想
五、 司法改革思想
第三節 民國時期法律家群體的歷史影響
壹、 近代法律知識的傳播者
二、 民國法律制度的制定者
三、 民國法律制度的解釋者
四、 民國法律制度的批判者
五、 近代法學教育的奠基者
六、 近代法學學科體系的構建者
後記
★ 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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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不再“數人頭”的法律思想史教材
李峰
中國法律思想史是目前我國法律院校普遍開設的法學專業選修課程,這門課程的開設目的主要是向學生介紹歷史上有關法律的理論學說,使學生介紹中國在法制方面的“國情”。
思想史本身是壹門比較精深的學科,要向法律專業學生介紹古代法律思想,現有的大多數法律思想史教材是按照思想家來分章節的。可是這種“數人頭”結構,會使學生得到壹個個割裂的印象,難以掌握歷史上有關法律的主要學說流派的脈絡。而且壹個個“人頭”都要面面俱到的介紹其思想,難免會有重復,也很難突出重點。法律專業學生畢竟不是學習中國思想史、哲學史的學生,他們更需要的或許應該是更集中在法學流派、觀點源流,能夠啟發學生加深對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認識的教材。
最近出版的《復旦博學?法學系列》的《中國法律思想史》教材,就是這樣壹半不再“數人頭”的法律思想史教材。
這本教材在章節結構上做了大膽的革新嘗試:在第壹編的先秦部分采用了傳統的按照學派來分章的方法;而在第二編的秦漢大壹統局面形成後各個歷史朝代,則基本采用按受到較多關註的壹些專題來分章節;在第三編所涉及到的受到各類新的法律思想沖擊的19世紀末到20世紀上半葉時期,則基本依照思想家總的傾向、專業領域而分為若幹群體來劃出章節。這樣的結構可以使學習法律的學生得到壹個法律觀念源流的整體印象,也便於學生掌握教學的重點。
這本教材另外壹個重要的特色是,在內容上並不僅局限於“人頭”、並不僅僅介紹思想家的法律理論與觀念,還專門辟出專章,介紹傳統社會中普通民眾中流行的法律意識,在民間流行的有關法律的諺語俗語。這是這本教材在法律思想史教材方面的具有開創性的特點。該章作者為長期關註、研究傳統民間法律意識研究的徐忠明教授(中山大學法學院),他從各地的地方誌、筆記小說、戲曲諺語等史料中搜集資料,來向學生介紹普通民眾對於訴訟的態度、策略,以及希冀得到“伸冤”的人物及途徑,民間普遍抱有的“報應”觀念。近代中國的法律制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法律理論也有了大幅度的更新,可是民間的法律知識的更新、法律觀念的進化並不完全同步,因此研究總結、並向學習法律專業的學生介紹民間法律意識的特色,對於了解中國在法制方面的國情具有重要的意義。
這本教材還有壹個特色表現在對於“人頭”以及流派的評價上所采取的謹慎原則。對於中國諸子百家、歷代學者的法律思想,以盡可能還原其本來面貌為原則,並充分註意長期的文化積澱現象,不以現代的觀點強加於古人的論斷,隨意給古代的“人頭”貼上“腐朽”、“反動”、“進步”,以及“某某階級觀點”、“某某集團代表”之類的標簽。盡可能從整個發展的脈絡上來總結其觀點,從對於後世有什麽影響來做出評價。
這本教材在內容編排、以及文字表述上,秉承了《復旦博學?法學系列》的《中國法制史》教材的特點,在教學基本內容以外,設立“人物”、“資料”、“解說”等閱讀材料,以楷體字排印。比如“資料”中,將壹些思想家的典型論述段落全文刊出,並考慮到古代文言文比較難於閱讀,壹般都將其翻譯為現代漢語。
在大力弘揚傳統文化精華的今天,以認真負責的態度編寫法律思想史教材,力求創新、面向學生,這樣的教材,我想理應得到法學教育界師生以及廣大法律工作者的理解和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