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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船舶運輸市場,加強監督管理,維護船舶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優化運力結構,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國內通航水域的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第三條 船舶運輸經營範圍按船舶航行區域分為沿海船舶運輸和內河船舶運輸。

按經營船舶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液化氣船、散裝化學品船、油船運輸)(以下簡稱“液貨危險品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滾船(車客渡船)、高速客船運輸。第四條 經營國內船舶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依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質,並在核定的經營資質範圍內從事國內船舶運輸經營活動。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並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二章 經營資質條件第六條 除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船舶運輸應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七條 設立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企業,至少壹名持股25%以上的股東具有3年以上相應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運輸經歷。

申請經營沿海、內河客船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海上、內河貨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沿海、內河客滾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沿海、內河客船運輸經歷;申請經營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應具有3年以上相應海上、內河普通貨船、客船運輸經歷。第八條 企業經營船舶運輸應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實施並保持安全管理體系。第九條 從事船舶運輸的有關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船舶運輸管理人員中半數以上的人員應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專業(內河運輸的,職高)以上學歷;

(二)個體經營者應取得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認可機構頒發的培訓證書;

(三)企業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相對應的不低於大副、大管輪的適任證書;

(四)企業應有4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

(五)經營客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壹人取得相應客船、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的海船、河船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第十條 經營船舶運輸的船舶應按規定取得《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船舶營運證》。第十壹條 經營船舶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擁有與經營區域範圍、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舶。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的企業外,船舶運輸企業擁有的相應總運力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壹)經營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載重噸;

(二)經營沿海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載重噸,其中經營液化氣船運輸的:艙容2000立方米;

(三)經營沿海客運的:海上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滾船3000載重噸/400客位;

(四)經營內河液貨危險品船的:危險品船300載重噸,其中經營內河液化氣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五)經營內河客運的:內河普通客船、高速客船50客位;經營內河客滾運輸(車客渡船)的,客滾船(車客渡船)1500載重噸/50客位。第十二條 經營船舶運輸,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第十三條 經營客運航線的,應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第三章 經營資質審批第十四條 申請經營船舶運輸,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申報材料:

(壹)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組織機構設置、管理人員配備、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五)《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六)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資歷、學歷、培訓證書、從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申請開業提供)及其復印件;

(七)申請企業、主要股東資歷,銀行或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或其他能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文件;

(八)國家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提供“符合證明”證書或“臨時符合證明”及其復印件;

(九)經營客運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的證明文件。